代銷商品

代銷商品

代銷商品是商業企業接受外單位的委託,代委託方銷售的商品。接受委託代銷商品,應事先與委託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代銷商品的品名、數量、單價以及手續費計算等內容。代銷商品,其所有權仍屬委託方。按現行商業會計制度規定,為便於組織代銷企業的商品日常核算,將代銷商品列為“庫存商品”的一部分,同時設立對應的資金來源帳戶“代銷商品價款”進行核算。月末在編製資金錶時,需將企業庫存商品“帳戶餘額減去受託代銷商品的“代銷商品價款”帳戶,餘額后的差額,填入“庫存商品”項目,以消除商品資金佔用不實數額。代銷商品的日常明細分類核算,可按委託方和商品品名設帳戶反映。

代銷方式


按照受託方是否能夠有權利自行決定代銷商品售價,代銷商品存在著兩種方式:第一種為視同買斷方式,第二種為收取手續費方式。
(一)視同買斷方式
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託方按合同或協議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如果受託方有權利自定代銷商品售價,則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在該種方式下,委託方和受託方均確認收入。根據代銷商品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視同買斷方式又包括兩種情況,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受託方與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給受託方。如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銷售其商品100件,協議價為200元/件,成本為120元,件。代銷協議約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或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批商品已經發出,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3400元。在此種方式下,因為代銷協議中約定,商品是否能夠賣出或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與甲公司將商品直接銷售給乙公司沒有實質區別,風險和報酬已經完全轉移,甲公司(委託方)在交付商品時應當確認相關的收入,乙公司(受託方)應當作為購進商品處理,乙公司(受託方)在銷售出代銷商品時,確認收入。
如果代銷協議中約定,乙公司如果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託方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甲公司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代銷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只有在代銷商品銷售後,乙公司(受託方)才確認收入,並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甲公司(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
(二)收取手續費方式
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商品,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託方根據代銷商品數量向受託方支付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只有委託方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受託方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只按照代銷數量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收入。委託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託方,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受託方應在商品銷售後,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


(一)視同買斷,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的會計處理如果雙方在代銷協議中約定,商品是否賣出,與委託方沒有任何關係,則委託方在交付商品時確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受託方在收到代銷商品時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將商品銷售出去時,再確認收入並結轉相應的成本。
(二)視同買斷,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的會計處理該情況下,委託方和受託方如何處理,在14號準則及其講解、應用指南中均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但根據收入確認的條件,與該商品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因此委託方不能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對於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發出商品的成本,在“發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託方在發出代銷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收入並結轉相應的成本。
由於代銷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託方,因此受託方不應作為購進存貨處理。根據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針對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商品,受託方可以設置一些會計科目,在會計科目表中的“代理業務資產”科目,可以改成“受託代銷商品”科目;
“代理業務負債”科目,可以改成“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由於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代銷商品時,收到商品時受託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因此在視同買斷、商品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的情況下,受託方應當採用類似的會計處理。在收到受託代銷的商品時,按照協議價,借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
在將代銷商品銷售出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
支付代銷商品款時,借記“受託代銷商品款”、“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根據會計科目的設置,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發出商品”科目可以改為“委託代銷商品”科目,因此,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也可以借鑒收取手續費方式下的做法,借記“委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續費方式
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在該方式下,只有委託方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受託方按照銷售商品的數量或價款確認一定的手續費收入。委託方的會計處理為:
發出商品時,借記“委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收到受託方轉來的代銷清單時,借記“應收賬款”、“銷售費用”科目,按照協議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收到代銷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受託方在收到代銷商品時,不作為購進處理,代銷商品銷售出去后,也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在收到代銷商品時,按照協議價,借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
將商品銷售出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確認手續費收入時,借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其金額為計算的手續費收入),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收到委託方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借記“受託代銷商品款”(扣除掉手續費收入的金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