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局長:謝禮國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城市管理領域重大事項,負責擬訂城市管理髮展戰略、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市管理行業規範、技術標準體系建設;負責市直管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工程技術方案的審查;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三)負責市直管城市道路、橋樑、隧道等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市直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的指導監督;指導主城區市級社會單位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五)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指導區縣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熱管理。
(六)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指導區縣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七)牽頭組織開展主城區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指導區縣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監督城市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設置管理工作。
(九)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築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的監督。
(十)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鄉鎮污水處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一)組織編製市級綠地系統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建設項目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負責佔用(含臨時佔用)主城區城市綠地和移、伐樹木事項的管理;組織開展生態園林系列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義務植樹活動;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指導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園林綠化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園林綠化市場監督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三)負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遊藝機遊樂園、社區公園等城市公園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公園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擬定城市公園管理標準和規範,指導區縣(自治縣)城市公園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十六)負責城市管理的數字化、智慧化建設與運行的監管;負責城市管理的科學研究和教育工作;組織城市管理的重大科技成果鑒定;指導城市管理高新技術推廣與運用;負責城市管理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城市管理行業人員培訓。
(十七)負責制定機關及所屬單位節能減排計劃並監督實施。
(十八)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承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 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年度計劃、年度工作報告等綜合性重要文稿和領導重要講話起草審核工作;承辦信息、信訪、公務接待、政務公開、值班、績效目標管理等工作;承辦機關資產管理和經費的核算與監督。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組織開展城市管理領域的政策研究工作;組織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以及機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規範本系統行政審批工作。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對集中本部門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具體管理本部門行政審批窗口。
(三)組織人事處。承擔本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外事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工資、職稱評審、年度考核、績效考核、年薪考核、評先評優等工作;承擔局管幹部的檔案管理工作;依法負責有關社團組織管理工作。
(四)宣傳教育處。承辦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有關工作;承擔系統意識形態有關工作;承擔系統網路輿情應對協調管理工作;指導行業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指導行業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動;指導所屬教育機構的工作。
(五)發展規劃處。組織和指導城市管理行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的編製、評審、報批工作;參與相關專業規劃的研究和制定;承擔系統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項目篩選和儲備工作,協調推進城市管理重點項目建設;統籌城市管理領域改革開放和創新驅動發展。
(六)財務審計處。編製下達市級城市管理資金計劃並監督執行;編製年度部門預算並監督執行;承擔本系統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的指導和監管工作;承辦行業統計工作和本系統的項目預決算管理、內部審計、本級財務核算工作。
(七)技術標準處。組織和指導城市管理行業專項規劃的編製、評審、報批工作;組織擬訂城市管理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對市直管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建設設計方案的評審;承擔市直管市政設施檢測評估技術成果的評審工作;指導區縣、主城區市級社會單位市政公用設施檢測評估技術成果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管理行業工程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八)道橋管理處。承擔市直管城市道路、橋樑、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的管理工作;參與對市直管道路、橋樑、隧道等設施維護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承擔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承擔區縣道路、橋樑、隧道等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的指導監督;指導主城區市級社會單位道路、橋樑、隧道等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九)供節水管理處(供熱管理處)。承擔城市供水、節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承擔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指導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承擔城市供熱管理。
(十)照明燈飾管理處。承擔市直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參與主城區夜景燈飾設計方案審查;指導區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承擔主城區市級社會單位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行業指導工作。
(十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牽頭組織主城區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承擔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築垃圾和城市水域垃圾等處置的監督管理;承擔城市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設施運行管理;參與市直管環衛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二)廣告設置管理處。組織擬訂城市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設置管理的政策;組織制定城市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的設置規範;承擔主城區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製並監督實施;承擔主城區城市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專項整治工作;承擔主城區戶外臨時廣告的設置管理;牽頭組織主城區市管市政公用資源的戶外廣告經營權有償出讓工作。
(十三)農村環境衛生管理處。承擔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計劃;指導區縣編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方案;指導農村環衛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鄉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十四)園林綠化規劃設計管理處。組織編製市級綠地系統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區縣綠地系統規劃編製和實施工作、城市綠線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提建設項目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管理工作;擬訂有關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標準並監督實施。
(十五)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處(與城市義務植樹辦公室合署辦公)。承擔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承辦佔用(含臨時佔用)主城區城市綠地和移、伐樹木事項的管理;組織開展生態園林系列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義務植樹活動;承擔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承擔園林綠化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園林綠化市場監督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六)公園管理處。承擔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遊藝機遊樂園、社區公園等城市公園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公園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擬訂城市公園管理標準和規範,負責公園分級分類和評定等級管理;依法負責城市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或備案,參與全市城市公園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的編製;指導區縣(自治縣)城市公園管理工作。
(十七)執法監督處。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擬訂跨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協調製度;協調多部門聯動執法行動和跨區域執法活動;承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裝備配備管理;承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
(十八)安全監督處。組織擬訂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和應急管理工作計劃、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組織編製相關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監督實施;參與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園林綠化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公園、風景名勝區、遊藝機遊樂園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九)督查考核處。組織擬訂城市管理考核評價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區縣城市管理檢查考評工作;承辦城市管理重要工作、專項工作的督查督辦。
(二十)科技信息處。承擔城市管理的數字化、智慧化建設與運行的監管工作;牽頭開展城市管理領域的大數據開發與應用;承擔本系統網路信息技術安全監管;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科技交流與合作,承辦科技成果的申報、評審、驗收;組織推廣城市管理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承辦系統節能減排管理工作;統籌城市管理領域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區縣城市管理科技及數字化、智慧化建設工作。
機關黨委。設置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具體管理本部門所主管的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