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省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簡稱國土資源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介紹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製全省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製並組織實施全省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細則,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省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直接查處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製和組織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市(州)、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省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省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跡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訂、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工作,依法審批或審核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四)負責管理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處級幹部。負責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五)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設17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黨委辦公室、行政審批處)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擔機關效能建設、績效考核和督察督辦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改革政策,協調廳內有關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承擔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

綜合規劃處

編製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製資源調查評價、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編製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礦山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製實施土地利用計劃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劃;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宏觀經濟運行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廳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研究並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耕地保護處

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政策規定與管理辦法,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佔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建設用地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佔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全省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臨時用地、先行用地和集體土地佔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佔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后實施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

地籍管理處

擬訂地籍管理實施細則;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或跨市(州)土地權屬爭議;承擔省本級土地登記工作,指導全省各地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和全省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地籍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承擔省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省本級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轉讓、收回、改變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

地質勘查處

承擔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編製實施探礦權設置方案;管理探礦權市場;組織全省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指導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資質;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和地質勘查成果統計;承擔石油、天然氣及煤層氣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和審核對外合作區塊。

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省規劃礦區,編製實施採礦權設置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礦產資源儲量處

擬訂並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指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製全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地質環境管理專項規劃,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執法監察局

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全省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組織編製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重大科技計劃;負責國土資源重大科研項目的立項論證和實施監管;負責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和參與開發的工作;承擔對外及對港、澳、台的合作交流和外事活動的具體工作。

財務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國家和省財政安排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信訪處

研究分析全省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檢查全省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人事處

承辦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各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及其領導幹部(含相同級別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訓、流動調配、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製,組織實施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隊伍建設;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置方式,由國土資源廳黨委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紀委與派駐監察室合署辦公,掛審計處牌子。

人員編製


領導職數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製114名(含紀檢監察編製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委書記、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總規劃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派駐監察室主任兼紀委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4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製3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製2名。

其他事項


歸口管理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領導信息


孫建軍

孫建軍,男,漢族,1963年8月生,江蘇宜興人,1989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西南交通大學運輸管理工程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
現任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主持全面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1980年9月—1984年7月 西南交通大學電氣工程及計算機科學系鐵道電氣化專業學習
1984年7月—1987年9月 西南交通大學電氣工程系見習助教、助教
1987年9月—1989年4月 西南交通大學運輸工程系運輸管理工程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1989年4月—1993年8月 四川省成都市交通局幹事、副主任科員
1993年8月—1994年7月 四川省成都市經委技改處主任科員
1994年7月—1994年9月 四川省成都市經委技改處副處長
1994年9月—1997年10月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辦公廳第三秘書處幹部、副調研員
1997年10月—1997年11月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辦公廳第三秘書處調研員
1997年11月—1998年9月 四川省成都高新區財政稅務局副局長(正處級)(其間:1997年11月—1998年4月兼任成都高新區投資公司副總經理)
1998年9月—1999年4月 四川省成都高新區地方稅務局副局長
1999年4月—2001年6月 四川省成都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辦公室主任
2001年6月—2002年12月 四川省成都市委副秘書長
2002年12月—2003年10月 四川省成都市委副秘書長、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3年10月—2005年2月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市政府研究室主任、黨組書記
2005年2月—2005年4月 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委副書記、代區長,成都經開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5年4月—2006年8月 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委副書記、區長,成都經開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6年8月—2010年5月 四川省新津縣委書記(其間:2006年12月—2009年2月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0年5月—2010年9月 四川省雅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新津縣委書記
2010年9月—2011年9月 四川省雅安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年9月—2012年9月 四川省雅安市委副書記
(2010年5月—2011年11月兼任雅安市行政學院院長)
2012年9月—2018年11月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省安辦主任,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年11月—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
十一屆省紀委委員,省十二屆人大代表,省十二屆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