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災預防

震災預防

震災預防包括防震減災立法,制定預案,建築物的抗震設防與加固,社會保險,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全面提高全民防震減災意識,增強全社會的抗震防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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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地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主要是由於建築物和工程設施的破壞、倒塌,以及伴生次生的災害而引起的。保證各類建築物具有相應的抗震能力是減輕地震災害的關鍵之一。首先要在對地區和建設場地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基礎上,搞好國土開發規劃和重要工程的建設,使城鎮和工程建設避開易造成地震災害的不利地段,選擇安全有利的場地,並明確規定重大項目等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其次要使新建工程和建築物依據抗震設防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和設防,尤其是重大工程和核電站、水庫堤壩、供水、供電、通訊交通等生命線工程更應如此。同時,還要做好震害預測工作,對沒有達到抗震要求,而又要長期使用的建築物,應採取加固措施。城鎮生命線網路可以維護城市的正常功能,也可以讓一座城市遭受滅頂之災,絕不能馬虎。
1994年國務院提出了我國未來10年的防震減災目標:"在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爭取用10年左右的時間,使我國的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經濟發達的地區具備抗禦6級左右地震的能力。"抗震設防和加固是抗禦地震災害的有效措施,盡量做到"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達到減輕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