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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

聯合國舉行的特別會議

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s of the UN General Assembly)簡稱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包括特別聯大(Special Sessions of the UN General Assembly)和緊急特別聯大(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s of the UN General Assembly)兩種類型。

基本簡介


聯合國大會每年舉行一屆常會。常會在每年9月的第3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下旬,會期一般約為13個星期。常會期間待審議的議題可延至第二年春繼續舉行,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會前閉幕。
聯合國憲章》第四章第20條規定:大會每年應舉行常會,並於必要時舉行特別會議。特別會議應由秘書長經安全理事會或聯合國會員國過半數之請求召集之。聯大除每年舉行一屆常會外,經安理會或半數以上會員國的請求,或應一個會員國請求而得到半數以上會員國的同意;或聯合國大會決定,還可召開特別聯大和緊急特別聯大。大會應安理會或過半數會員國的請求或經過半數會員國對任何會員國的請求表示贊同后,可於15天內召開聯大特別會議,24小時內召開緊急特別聯大。每屆特別聯大隻審議一個特定的國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