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產業協會

中國環保產業協會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成立於1993年(前身為1984年成立的中國環境保護工業協會),是由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單位以及中國境內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專家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介紹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成立於1993年(前身為1984年成立的中國環境保護工業協會),是由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單位以及中國境內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專家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共有團體會員46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環保產業協會),單位會員超過1100家。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協會章程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縮寫:CAEPI。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單位以及相關專家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開展行業自律和企業維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我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環境保護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環境保護產業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積極參與制定國家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環境工程技術規範、環保產品標準等行業技術標準;
(三)開展先進技術推廣與示範,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產業領域的技術評估、技術鑒定;
(四)依照有關規定,出版環境保護產業刊物,建立環境保護產業信息網路,開展諮詢服務,向會員提供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
(五)開展行業協調和企業維權,促進行業平等競爭,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六)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環保產業信息,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七)組織國內、國際行業技術交流合作,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新聞發布等活動;
(八)組織與環境保護產業相關的培訓活動;
(九)受政府部門或其它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環境保護產業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凡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團體工作、交納會費,則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按程序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會員單位;
(二)個人會員: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專家,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團體工作,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按程序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個人會員。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籍管理辦法》(簡稱“會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並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本團體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本團體的重要工作;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17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