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單是為彌補票據本身不能滿足記載事項的需要而粘附於票據上的紙張。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付於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該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一記載人是指第一位使用粘單的背書人。例如:丙接受轉讓來的票據,是票據的持票人,當丙
背書轉讓票據時,發現票據的背面已經沒有記載背書的餘地了,這時,丙就應該使用粘單,而且丙是該粘單的第一記載人,並且丙在使用粘單時,必須在票據憑證與粘單的粘接處簽單(即通常所說的蓋騎縫章)。
在粘單上記載的背書,只要符合
票據法規定的形式條件,即產生背書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