諒解備忘錄

用來處理較小事項方面的條約

諒徠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它是指用來處理較小事項方面的條約。例如,1995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建立磋商制度的諒解備忘錄》

雙方經過協商、談判達成共識后,用文本的方式記錄下來,“諒解”旨在表明“協議雙方要互相體諒,妥善處理彼此的分歧和爭議”。

組成


諒解備忘錄的組成內容一般包括:
1、合作機會 The Potential Cooperation
2徠、保密 Confidentiality
3、協議語言 Language
4、協議期限 Duration
5、變更 Modification
6、終止 Termination
7、法律適用 Governing Law
8、其他細節 Other Conditions

法律義務


在諒解備忘錄中,除保密(Confidentiality)、終止(Termination)、法律適用(Governing Law)、費用分攤、排他性談判、爭議解決條款之外,其餘的條款對雙方都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在正式條約簽訂之前,諒解備忘錄雙方對該協議均不具有任何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