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學會
中國保險學會
中國保險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保險界和相關領域的有關單位和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2017年度全國性學術類社團評估等級中評為5A級。
中國保險學會
中國保險學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的保險業發展規律,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組織學術活動、宣傳培訓、對外交流,打造行業創新發展智庫,服務行業,服務會員,促進保險理論的繁榮和發展。
中國保險學會成立於1979年11月,會址設在北京市。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保險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2014年1月18日,建立了中共中國保險學會委員會,隸屬於中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領導,姚慶海任中共中國保險學會委員會書記。2014年1月18日,中國保險學會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姚慶海任會長。副會長共25名,有庄超英、張響賢、萬峰、宋曙光、王毅、李培育、曹實凡、霍聯宏、陳景耀、張維功、陳東升、王梓木、李光榮、沈開濤、李舒冬、姜洪、孫祁祥、史培軍、江生忠、魏華林、卓志、何文炯、鄭功成、鄭秉文。
目前,中國保險學會共有268家會員單位和8家特約會員單位;理事410名,其中常務理事135名;特約常務理事58名,特約理事8名。
(一)組織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舉辦研討會、報告會和展覽會等活動,促進保險界內外的學術交流、信息溝通和成果分享。
(二)編輯和出版刊物、建立和維護網站,宣導保險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寫保險圖書及其他文獻資料;普及保險理論知識,開展保險宣傳活動。
中國保險學會
(四)獎勵在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學術創新和教學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
(五)研究介紹境外保險經驗,組織和推動中國保險界與國際保險界及內地與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與相關學會、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加強溝通、開展合作。
(七)承辦政府職能轉變中移交或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其他活動。
中國保險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常務理事會會議,並決定本會的有關重大事宜。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中國保險學會組織架構圖:
中國保險學會組織架構圖
秘書處是學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目前,下設綜合部、研究部、保險史研究部、《保險研究》編輯部、聯絡部和宣傳教育部。
主要負責人事、財務、文秘、外聯、學會組織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主要負責組織課題研究、學術交流、《中國風險管理報告》和《中國保險業競爭力報告》等編輯出版工作;保險優秀研究成果評選的組織管理;學會基金項目的管理等工作。
主要負責保險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保險史志的編撰、出版。
主要負責《保險研究》、《保險研究—實踐與探索》的編輯、出版與發行工作;《保險研究》編委會的日常事務、聯絡協調和服務等工作。
主要負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發展、服務與管理工作;國內外學術團體和保險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與新聞媒體合作,做好研究宣傳工作;學會網站、學會微信平台的日常維護更新;《保險資訊》電子刊的編輯與發行;保監會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各類教育培訓活動的組織、管理。
中國保險學會成立於1979年11月,伴隨著中國保險業恢復經營到跨越式發展,現已經歷了9屆理事會:
1979年11月—1986年10月中國保險學會第一屆理事會 | |
名譽會長:許滌新 | 會長:胡景沄 |
1986年10月—1990年11月中國保險學會第二屆理事會 |
會長:尚明 |
1990年11月—1995年08月中國保險學會第三屆理事會 |
會長:李裕民 |
1995年08月—1999年11月中國保險學會第四屆理事會 | |
名譽會長:陳慕華 尚明 | 會長:馬永偉 |
1999年11月—2004年09月中國保險學會第五屆理事會 | |
名譽會長:馬永偉 | 會長:何界生 |
2004年09月—2007年12月中國保險學會第六屆理事會 | |
名譽會長:吳定富 | 會長:戴鳳舉 |
2007年12月—2011年11月中國保險學會第七屆理事會 | |
名譽會長:吳定富 | 會長:羅忠敏 |
2011年11月—2014年01月中國保險學會第八屆理事會 | |
名譽會長:吳定富 | 會長:孫沛城 |
2014年01月—至今中國保險學會第九屆理事會 |
會長:姚慶海 |
歷經35年的發展,學會已經從最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下設部門發展成具有較強影響力和號召力的獨立的學術研究組織。學會的各項職能不斷完善、制度建設日益健全,在推動保險理論研究,促進行業交流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中國保險學會自成立以來,圍繞章程所確定的工作任務,利用學會資源優勢和功能作用,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在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教育培訓和促進人才培養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保險學會將繼續在有關部門的領導下,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夯實基礎,凝心聚力,轉型發展,致力打造行業改革創新智庫,不斷促進保險理論創新和繁榮,在推動保險業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中國保險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由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省級地方保險學會、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教學單位以及保險界和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目前,中國保險學會共有 128 個會員單位和 200 個理事席位,其中常務理事 57 名、名譽會長 1 名、會長 1 名、副會長 9 名、秘書長 1 名、副秘書長 9 名。中國保險學會自成立以來,圍繞章程所確定的工作任務,利用學會資源優勢和功能作用,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在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教育培訓和促進人才培養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學會將繼續在中國保監會的領導下,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紮實工作,不斷促進保險理論創新和繁榮,為政策研究服務,為保險業又好又快做大做強發揮學會應有的功能作用。
保險學會正以精彩內涵吸引行業內外機構和專家學者,共同成長,共創行業美好未來。為充分發揮中國保險學會作為全國性社團組織的核心作用,更好地開展重大領域的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促進保險行業的創新與發展,經學會第九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籌備成立下列研究性分支機構:
(一)養老金分會:匯聚海內外研究力量,持續深入研究我國養老金制度改革,提升保險行業服務養老產業和經濟社會的能力。
(二)保險業競爭力分會:研究推動行業發展和公司經營信息披露,服務於提升保險行業、保險機構競爭力。
(三)國際保險分會:匯聚外資保險機構和有關方面資源,深入研究國際保險業發展,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
(四)農業保險分會:圍繞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決策部署,以農業保險需求為突破口,研究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一系列重大理論問題,為農業保險改革建言獻策。
(五)海上保險分會:順應我國對外貿易迅速發展和企業“走出去”內在需求,研究海上保險理論和實務問題,組織開展培訓交流活動,提升保險經營專業化水平。
(六)保險史志研究專業委員會:以編撰《中國保險史》、《中國保險志》為契機,匯聚保險史專家,深入研究保險歷史,挖掘凝練保險文化,促進行業文化積澱。
(七)保險資金運用分會: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理論和政策研究,彙集保險資金管理有關方面以及金融其他領域的機構和專家,共同研討、建言獻策,進一步提升保險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八)風險管理與保險資料中心:為打造行業創新發展智庫,服務會員單位和行業研究,與有關單位合作建立學術資料信息平台—“中國保險學會風險管理與保險資料中心”。該平台將建立激勵機制,廣泛吸收國內外多種渠道寶貴資料,增進保險學術信息資源共享與交流。
中國保險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TheInsuranceInstituteofChina,縮寫為:IIC。
第二條本會是由保險界和相關領域的有關單位和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從事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的保險業發展規律,踐行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改革與發展方向,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促進保險理論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本會按照專業化、職業化原則進行規範和運作。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以保險理論研究和政策研究為工作主線,開展學術交流及教育培訓,促進信息溝通和對外合作。具體職責:
(一)組織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舉辦研討會、報告會和展覽會等活動,促進保險界的學術交流、信息溝通和成果分享。
(二)按照有關規定,編輯和出版學術理論性月刊《保險研究(中、英文)》、建立和維護網站,宣導保險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寫保險圖書及其他文獻資料;普及保險理論知識,開展保險宣傳活動。
(三)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方面的培訓,受政府委託承擔科研成果鑒定;提供保險諮詢服務。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批准,獎勵在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學術創新和教學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
(五)研究介紹境外保險經驗,組織和推動中國保險界與國際保險界及內地與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承辦政府職能轉變中移交或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參與本會管理,為促進保險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和其他機構,以及地方保險學會,可作為單位會員申請入會;
(四)在保險界或相關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方面具有較高水準和豐富經驗者,可作為個人會員申請入會,個人會員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個人會員由會員單位推薦或至少一名本會理事推薦;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五)申請和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參加評獎;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教育培訓、諮詢、宣傳及社會公益活動;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科研、講學或其他專項任務,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舉辦的學術交流和科研活動;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未交納年度會費超過一年,按自動退會處理,由本會收回會員證並予公告;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追回會員證,並予公告,已交會費不予退回。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審議提案和決議;
(八)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會員單位推薦。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推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或理事單位推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或理事單位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
(三)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四)聘任本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和聘用工作人員;
(五)提名分支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根據會長授權履行職責,向會長負責: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管理本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根據會長授權,主持召開地方保險學會秘書長聯席會議和職能部門工作例會。
第三十一條變更及罷免程序:
(一)理事的增補、變更、罷免,須由原推薦單位提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由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二)會長的變更和罷免,須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三)副會長、常務理事的變更及罷免,須由原推薦單位或5名以上理事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秘書長的變更及罷免,須由會長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產生及罷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相關部門的財務和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每年度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請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並報備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審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四十條本會工作人員逐步實行專業化、職業化,按市場化、規範化的要求進行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及退休制度,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本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會會徽。會徽外部輪廓呈圓形,體現本會對內、對外的學術交流和全體會員協作的精神,圖案由論文稿紙和圓形組成,中心為中國保險學會英文縮寫“IIC”,稿紙圖案一角突破圓形,象徵著學術理論的前瞻性、創造性和指導性。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4年1月18日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保險學會2014年學術年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