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局
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局
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局是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轄區內主管環境保護的黨政機關,主要工作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擬定烏蘭察布市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擬定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規劃;監督實施烏蘭察布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負責烏蘭察布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落實烏蘭察布市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提出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承擔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烏蘭察布市生態保護工作。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質量分析預測和信息發布。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烏蘭察布市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擬訂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規劃;監督實施烏蘭察布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
二、負責烏蘭察布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烏蘭察布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旗縣市區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工作,協調解決跨旗縣市區的環境污染糾紛;監督落實烏蘭察布市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擔落實烏蘭察布市減排目標的責任。貫徹執行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督察、督辦、核查各旗縣市區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烏蘭察布市規劃內的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烏蘭察布市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審查烏蘭察布市各類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烏蘭察布市區域開發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烏蘭察布市各類環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烏蘭察布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烏蘭察布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和生物技術安全;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牧區環境保護工作和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烏蘭察布市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牽頭負責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輻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質量分析預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全區環境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門戶網站,組織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
十、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科級工作。組織全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師範;負責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劃,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2011年9月28日) | |
環境監測中心站工作職能(2011年9月28日) | |
環境監察支隊工作職能(2011年9月28日) | |
固廢中心工作職能(2011年9月28日) | |
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科(2009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