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圖書館行業協會
上海市圖書館行業協會
上海市圖書館行業協會,於2005年12月20日宣告成立,英文全稱Shanghai Library Association 。
上海市圖書館行業協會於2005年12月20日宣告成立,英文全稱Shanghai Library Association 。
協會由上海市各級公共圖書館、高等院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等各類圖書館自願組成,實行行業
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系統的非營利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上海市文
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和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同時接受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協會的會長單位:上海市圖書館上海市科技情報研究所
協會會長:吳建中;秘書長:余江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和政府職能轉變步伐的進一步加快,行業協會作為同一行業組織,
成為市場經濟體制下開展行業服務和協調,實現行業自身管理和約束的重要中介組織,也是切實轉變
政府管理職能,實現上海新一輪發展的重要舉措。為了進一步促進本市圖書館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
圖書館行業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與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作用,根據中央關於文化體制改革的精神,和市
政府有關促進本市行業協會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圖書館界一直以來建議成立全市性的統一協調機構
的意見,成立上海市圖書館行業協會。
維護會員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範管理,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溝通會員
與政府、會員與社會、會員與會員間的聯繫和協調,謀求推進本市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提供諮詢培訓;制訂行規與行業技術標準;建立行業自律體系;承接政府部門行業管理委託項
目。
上海市圖書館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圖書館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LIBRA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L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
是由本市公共圖書館、高等院校圖書館、科學和專業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黨校圖書館、工會圖
書館、專門圖書館等各級各類圖書館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系統的非營
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維護會員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範管理,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溝通會員與政府、會員與社會、會員與會員間的聯繫和協調,謀求推進本市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
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法定住所地和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圖書館事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溝通會員與行業、政府的
聯繫,發展繁榮上海市圖書館事業;
(二)參與有關圖書館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政
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建立圖書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監督執行圖書館行業行規行約,對違反圖書館行業協
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有違法行為的會員,
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四)制定圖書館行業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社
會之間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提高行業的服務質量;
(五)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承擔圖書館行業職業資格認定、業務評估工作實施、行
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提供公信證明等職責;
(六)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業務諮詢、信息交流、會展以及圖書館服務推廣宣傳活動等;
(七)推進圖書館行業現代化建設,結合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技術攻關、課題研究、成果推
廣和項目評估等活動;
(八)組織開展與國內外圖書館界和有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九)編輯出版圖書館專業書刊及有關資料,組織與開展有益於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評估、行業培訓、編輯出版、信息諮詢、會展以及服務推廣
宣傳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風尚;
(二)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利益;
(三)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
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
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本市各級各類圖書館。如果是非獨立法人單位的圖書館,可以通過
所在單位法人授權委託的方式加入;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遞交書面函件。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
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
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
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
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
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註冊資金伍萬元整,由會長單位上海圖書館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
出資。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
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
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
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和程序及廢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
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
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單位的監督下,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