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農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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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的工作; (四)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機關工作人員; (六)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目錄

正文


(一)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根據法律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法規,制定規範性文件;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的工作;
(三)執行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管理區屬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四)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機關工作人員;
(五)保護轄區內國有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六)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