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關 機構名。清代戶部稅關之一。初由杭州織造兼管,后改歸巡撫。
康熙五年(1666)歸浙江布政使,康熙八年改差部員為監督。雍正七年(1729),南、北新關仍交杭州織造兼收。乾隆五十八年(1793),因杭州織造改歸鹽政,南、北新關又交巡撫管理。
道光元年(1821),裁浙江鹽政,仍設杭州織造,再兼南、北新關稅務。北新關例在大關及城中、城北、江漲、
臨平、西溪、安溪、東新橋、打鐵橋、觀音橋、板橋、良畝橋、良馬橋、司口、六家橋等處徵稅。據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三五載,額徵稅銀十二萬三千零五十三兩有奇,贏餘六萬五千兩。凡貨物皆按數、按斤,視其貴賤,分別科稅。間有按擔、簍、把、束者,均照部頒現行條例徵收。同治四年(1865)奏准,北新關暫行停止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