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

提供法律幫助的專門人員

法律顧問,是指解答法律詢問,提供法律幫助的專門人員。如受當事人聘請,為當事人處理有關法律事務,或接受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幫助,或在民事訴訟中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出庭,或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辨護人出庭辨護。作用防患未來的法律風險。外文名Legal adviser。

其責任是為聘請單位就業務上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査法律事務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維護聘請單位的合法權益。

擔任法律顧問是我國律師主要業務之一,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對外開放,法律顧問的作用將愈顯重要。

近年來,參加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的人數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含義


法律顧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而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設置的法律事務機構中的人員,均為法律顧問。狹義而言,法律顧問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是傳統意義的法律顧問。

作用


1.防患未來的法律風險
2.處理已經存在的問題
3.促進聘請方管理工作的規範化
4.節約費用(預防損害發生的角度)。
5.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參謀。
6.法律和政策的執行者。
7.企業目標管理的支持者。
8.商務合同的實踐者。
9.企業自律制度的維護者。
10.企業內部糾紛的仲裁者。
11.業績和風險的協調者。
12.企業合法權益的捍衛者。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的最為明顯的一個變化趨勢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規化。也即運用法制的手段,在經濟往來和經濟生活當中儘可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抵制和打擊不法侵害。而要達到這個目的,也就很有必要在企業當中設立一個法律顧問,我現特就法律顧問在現代企業中的地位沒有健全的法制也就沒有完善的成功的市場經濟。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憑藉的即是由法律調整的經濟手段,而法律手段必然會使通過法律調整的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變得更加多樣化和複雜化,也就為法律手段介入企業經營提供和展示了更為廣闊的天地。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司法救濟是最終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在經營中出現了問題,或與其他企業發生了糾紛,最終的、最有效的途徑也是通過司法的法律上的訴訟來解決,這就要求企業至少要在法律上取勝於對方,否則,企業就會蒙受難以估量的損失,
首先,設立法律顧問,加強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經營的深層次的原因和必要性。這就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當前,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國家頭等大事,各行各業都在為此進行改革其次,法律顧問的概念和責任及社會功能。
法律顧問是律師和其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和公民的聘請,為聘請方就業務上的問題提供法律上的幫助辦理各種法律事務而進行的專業性活動。
法律顧問的責任是協助聘請方依法進行管理、生產經營或者其他活動,受託辦理各種法律事務,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

顧問服務


法律顧問包括專項法律顧問和常年法律顧問,其服務內容主要包括:協助聘方建立法律糾紛預防機制、及時處理已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與聘方相關部門協作與配合。具體顧問方面如下:
1.解答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客戶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客戶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要求,就客戶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交涉函件,發表法律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應客戶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7.應客戶要求監測與客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發布和修改
8.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
9.幫助企業客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10.協助企業客戶建立法律服務機構,進行法制培訓和法制宣傳
11.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顧問分類


按照聘請主體不同可以分為:
企業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私人法律顧問。
按照法律顧問服務期限的不同可以分為:
常年法律顧問、專項法律顧問。
按照法律顧問服務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
催收顧問、風控顧問、法律體系建設顧問等。

聘請律師


合同事項

1.合同的主體雙方是聘請單位和律師事務所
2.顧問律師的人員安排要合理,避免造成某些律師事務過多引起“顧而不問”的現象
3.雙方要恰當選擇律師的應聘方式
律師事務所指派應聘律師在實踐中主要有
(1)聯合應聘制(即數個律師所分別指派各自律師共同應聘擔任法律顧問)
(2)指名聘任制(律師先與聘方取得聯繫,然後由聘方到律師所指名選聘該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3)共同服務制(應聘律師與聘方法務人員共同為聘方提供法律服務)
(4)特別代理制(聘用同一律師所數名律師,並由其中一名律師擔任首席律師,負責組織直轄市其他律師為聘方服務)
雙方要結合自己實際,選擇最佳應聘方式。
例如:民事訴訟文書-家庭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為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聘請甲方擔任自己的家庭法律顧問一事達成如下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服務律師
甲方根據乙方的聘請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師擔任乙方的常年家庭法律顧問,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
第二條服務場所
1.甲方提供服務的場所為本合同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辦公室。但下列情景例外: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況時,可以要求甲方到本合同所列之乙方住地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但乙方應另行承擔本次上門服務的交通費用。
3.當乙方在甲乙雙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與他人之間的侵權賠償糾紛已經達成意向,需要當場簽署和解協議或者當場履行時,可以要求甲方到該現場為乙方起草/審查和解協議,但甲方不承擔陪同談判的義務,同時乙方應另行承擔本次到達服務現場的交通費用。
第三條服務範圍與內容
本合同所列乙方家庭全體成員在個人工作、生活、學習及其他個人性質的、非經營性的活動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但乙方成員從事經營性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於開廠、辦店、個人商標、個人專利等)不在本合同所約定的服務範圍之內。有利息的民間借貸、自有房產的租售、個人著作權視為非經營性民事活動。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範圍內的法律事務提供口頭的諮詢、解答和意見建議。
2.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書面的的諮詢、解答和意見建議,但該書面的的諮詢、解答和意見建議限於要點式的和提綱性的,而非為詳盡的法律意見書。
3.甲方不承擔代為起草、書寫法律文書、出具詳細的法律意見書的義務。
4.就個案而言,應乙方之要求,甲方承擔乙方所涉個案的事前、事中、事後的法律諮詢、解答、分析評判、提供建議意見、在該法律事務的簽約和履行等關鍵時刻到現場進行法律文書審查的義務,但不承擔陪同考查、談判磋商的義務。
5.不論在什麼情況下,本合同所約定的甲方服務內容不包括甲方為乙方事務向第三方進行考查核實、調查取證之服務事項。
第四條服務期限與服務費用
1.雙方同意,本家庭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協議期滿后是否續簽,可於本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由雙方協商並書面確認。
2.作為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規定之專業服務的報酬,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一年的律師服務費_________元。該費用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現金支付。
第五條其他事項
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約定的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務(如代理仲裁訴訟、陪同考查談判、調查取證等),乙方應與甲方另行協商並就該單項法律服務簽訂合同,甲方對此應優先予以辦理,如當地對該服務項目有收費規定的,除差旅等實際支出的費用項目外,甲方應按八折給予優惠(如果收費規定允許),如無收費規定,則甲方應參照當地的法律服務市場行情按八折優惠。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版權所有:北京中智庫軟體有限公司

合同範本

例如:【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文書-家庭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工作需要,聘請乙方擔任經濟和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擔任甲方常年經濟和法律顧問。
二、經濟、法律顧問應每月與甲方聯繫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決的事宜,可隨時與乙方聯繫。
三、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
1.經濟和法律諮詢,就甲方決策、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2.應甲方要求草擬、審查、修改法律事務文書;
3.指導或代理甲方參與經濟、貿易、科技等項目考察、論證、商務談判、簽約;
4.代理甲方參與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標的數額3萬元以上的,應另訂委託合同,乙方按規定收費;
5.幫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決策、經營和管理水平,為甲方培養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顧問費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甲方需繼續聘請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同意訂合同。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務律師


基本定義

商務律師一詞來自英語business lawyer,是指專業從事企業及商務法律服務的律師。商法被認為是民法的一個分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事務變得日益紛繁複雜,社會的分工也越來越明細,原有的包羅萬象的民事法律已無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萬金油式的律師更是難以勝任日益專業化的法律事務。越來越多獨立的商事法律被制定了出來,與之相適應的專業從事商事法律事務的商務律師也應運而生。
商法一般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勞動合同、保險法、金融與證券法、金融法、海商及對外貿易法等。商務律師群體中既有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也有為公司企業提供法律顧問的律師和為特定企業所雇傭的公司律師。與普通的民事律師不同的是,商務律師主要從事公司、合同、勞動關係以及與商業有關的法律事務。商務律師是繼民事律師、刑事律師之後的又一個律師分支。
商務律師的稱謂在我國尚未為受眾所廣泛熟悉,甚至有人認為我國的律師群體不分民事律師或者商務律師。然而事實是,隨著我國經濟的日益國際化,更為專業商務律師在我國不僅存在,而且在政治經濟生活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個好的商務律師除了必須具備應對政治、經濟及商務活動所需的豐富知識和準確的判斷力外,還應具有國際眼光,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客戶的利益。不少商務律師有過從政或者從商的經歷,部分商務律師具有國際交往的經驗,這使得他們對經濟事務中的風險和機會具有敏銳的嗅覺。優秀的商務律師是企業及商務人士的好參謀,好助手,是企業立於不敗之地的中流砥柱。

收費標準

一、營業額300萬元以下,每年10000-15000元
1.當好法律參謀,防範、規避並化解法律風險,建立法律文件檔案和合同管理制度
2、對客戶業務經營及管理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服務
3.審核、修改各類法律文件,如協議、合同、章程、商務信函等
4.參與或跟蹤商務談判等重要經濟活動
5.為訴訟、仲裁案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6.為專項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建議書或律師函等法律文件
7.信用調查,對公司合作夥伴、客戶進行主體資格、工商登記、背景、經營管理現狀、資產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
8.為客戶尋找、介紹合資合作夥伴或投資人,尋找、介紹項目或提供相關信息
二、年營業額800萬元以下,每年20000元—30000元
1.當好法律參謀,防範、化解法律風險,建立法律文件檔案和合同管理制度
2.對客戶業務經營及管理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服務
3.審核、修改各類法律文件,如協議、合同、章程、商務信函等
4.參與或跟蹤商務談判等重要經濟活動
5.為訴訟、仲裁案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6.為專項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建議書或律師函等法律文件
9.定期上門服務。
三、年營業額800萬—3000萬元,每年30000元—50000元
1.當好法律參謀,防範、化解法律風險,建立法律文件檔案和法律風險預警機制
2.對客戶業務經營及管理上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建議
3.起草、審核、修改各類法律文件,如協議、合同、章程、項目建議書、商務信函等
4.參與或跟蹤商務談判、招標投標等重要經濟活動
5.為訴訟、仲裁案件提供策劃或法律諮詢服務,免費代理總計標的在20萬元以內、開庭四次以內的訴訟、仲裁案件
6.信用調查,對公司的合作夥伴、客戶進行主體資格、工商登記、法律地位、背景、經營管理現狀、資產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
7.每周定期上門服務1次。
四、年營業額3000萬元以上,每年40000元—70000元
1.當好法律參謀,防範、化解法律風險,建立法律文件檔案和法律風險預警機制
2.對客戶業務經營及管理上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建議和幫助
3.起草、審核、修改各類法律文件,包括協議、合同、章程、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商務信函等
4.參與或跟蹤客戶重要經濟活動
5.為訴訟、仲裁案件提供策劃及法律諮詢 服務,免費代理總計標的在50萬元以內、開庭在六次以內的訴訟、仲裁案件
6.為專項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建議書、律師見證書或律師函等法律文件
7.信用調查,對公司的合作夥伴、客戶進行主體資格、工商登記、法律地位、真實身份、背景、經營管理現狀、資產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
8.為客戶尋找、介紹合資、合作夥伴或投資人,尋找、介紹項目或提供相關信息
9.每周定期上門服務至少1次
10.提供信用帳戶服務,進行資金監管
11.完善或建立客戶內部規章制度及運作 機制
12.重大法律事務律師團隊服務
五、集團公司每年80000元以上
1.當好法律參謀,防範、化解法律風險,建立法律文件檔案和法律風險預警機制;
2.對客戶業務經營及管理上的所有法律問題提供意見、建議和幫助
3.起草、審核、修改各類法律文件,如協議、合同、章程、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商務信函等。
4.參與或跟蹤客戶的重要經濟活動
5.為訴訟、仲裁案件提供策劃或法律諮詢服務,免費代理總計標的在100萬元以內、開庭在十六次以內的訴訟、仲裁案件
6.為專項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建議書、律師見證書或律師函等法律文件
7.信用調查,對公司合作夥伴、客戶進行主體資格、工商登記、法律地位、真實身份、背景、經營管理現狀、資產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
8.為客戶尋找、介紹合資、合作夥伴或投資人,尋找、介紹項目或提供相關信息
9.每周定期上門服務至少2次
10、提供信用帳戶服務,進行資金監管
11.完善或建立客戶內部規章制度及運作機制
12.重大事務團隊服務。
六、個人法律顧問 每年8000元—50000元(視個人事務多少和社會職務決定)
1.全年免費法律諮詢
2.免費代書(起訴狀或答辯狀)一次
3.訴訟案件收費按正常收費的70%收取
七、備註
注1 、代理上述免費案件以外的訴訟、仲裁等案件另行收費,可適當優惠(優惠30%)並優先辦理
注2 、客戶有特殊服務要求的,另行協商收費。
注3、具體服務範圍和收費以雙方最終簽署的合同為準,本文不構成要約。

從業資格


概述

1997年,依據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下發了《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於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國家開始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發了《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經貿委經濟法規司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2010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時間為10月23日和24日。2011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已經公告確定為2011年10月22日和23日。
2014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將企業法律顧問這項職業資格考試取消。

考試科目

考試設4個科目。具體是:
《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企業法律顧問實務》。每科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企業法律顧問的教材是由經濟與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複習指南》(全4冊),2009年版本的教材已經在2009年5月20日出版。
4個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2B鉛筆、橡皮,在參加《企業管理知識》科目考試時可攜帶計算器。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一)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二)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三)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五)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並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符合上述相應的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一)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個科目。
(二)通過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並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2個科目。
(三)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3個科目。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從每年的4月份開始。

報名方法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注意事項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設4個科目。具體是:《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企業法律顧問實務》。
根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一)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6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4年。(二)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4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3年。(三)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學歷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2年。(四)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1年。(五)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註冊管理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用印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申請註冊,企業法律顧問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執業律師受聘擔任的企業法律顧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在律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律師,可以接受企業的聘請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為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律師受聘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由律師事務所統一與企業簽訂法律顧問合同,指派受聘律師擔任聘請企業的法律顧問。一般合同期為一年,期滿可以續簽。

若干規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司法部
【發布文號】司法部令第20號
【發布日期】1992-06-15
【生效日期】1992-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令第20號發布)

相關條款

第一條 為加強對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律師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任務是:為企業依法治廠,按照《企業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管理或其他活動提供法律服務,受企業委託辦理有關法律事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推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
第三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受企業委託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一)就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從法律進行論證,提供法律依據
(二)草擬、修改、審查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繫活動中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和規章制度
(三)辦理企業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代理企業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行政複議
(五)參加經濟項目談判,審查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
(六)提供與企業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業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展外向型經濟,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加強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中的有關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八)協助企業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九)對企業內部的法律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
(十)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 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由企業與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下同)簽訂聘應合同、協議。
第五條 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由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並儘可能滿足企業對律師的指名要求。
必要時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師組成法律顧問團(組),法律顧問團(組)可以設首席法律顧問。
未經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義擔任企業法律顧問。
律師助理人員不得獨立擔任企業法律顧問,但可以協助律師做法律顧問工作。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與企業之間簽訂的聘應合同、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法定名稱、指派律師姓名
(二)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範圍、工作方式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雙方共同遵守的原則
(五)法律顧問費數額、支付方法
(六)合同、協議中止、變更和解除
(七)合同、協議有效期限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聘應合同、協議必須加蓋聘應雙方公章,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與企業簽訂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應協議,在協議期限內,受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以法律顧問的身份為企業提供協議範圍內的法律服務。協議期滿,法律顧問關係即終止,繼續聘應的,重新簽訂協議。
(二)專項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可以與企業簽訂辦理某一法律事項的聘應協議,該法律事項辦結,法律顧問關係即終止。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對外可稱為律師,也可稱為企業的法律顧問。
第八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聘應合同、協議、應載明律師享有如下權利:
(一)查閱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企業文件和資料
(二)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三)列席企業領導人召集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四)獲得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九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由律師事務所依據《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律師業務收費標準》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條 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及時承辦顧問單位委託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現顧問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糾正。
第十二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應根據合同、協議規定和企業的委託授權進行工作,不得超越委託代理許可權。
第十三條 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不得從事有損於聘請單位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四條 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在其受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律師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第十五條 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活動中的業務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十六條 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建立律師事務所與聘請單位定期聯繫、律師與聘請單位法定代表人定期會見等制度。
第十七條 受聘律師因故不能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時,受聘律師事務所應當與聘請單位協商,另行指派律師接替。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對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應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以保證工作的質量。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對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成績突出的,應予以表彰和獎勵;不稱職的應責成律師事務所予以調整;嚴重不稱職,給聘請單位造成損失,或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指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以及外商派駐機構。
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以及公民個人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工作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書


基本資料

書名:《民營企業法律顧問》
ISBN:750824117
作者:楊易
出版社:金盾出版社
定價:22
頁數:402
出版日期:2006-7-1
開本:32開
包裝:平裝

簡介

:本書是一部關於民營企業法律知識的指南,全書以知識問答和案例分析的形式,為民營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內容包括企業設立、勞動人事、合同管理、財稅管理、經營管理、知識產權、權益保護、信貸金融、公證仲裁、涉外經貿十個方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