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方式
照明方式
照明方式是指照明設備按其安裝部位或光的分佈而構成的基本制式。就安裝部位而言,有一般照明(包括分區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等。按光的分佈和照明效果可分為直接照明和間接照明。選擇合理的照明方式,對改善照明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節約能源等有重要作用,並且還關係到建築裝修的整體藝術效果。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不適合裝設局部照明或採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時,宜採用一般照明;
二、當某一工作區需要高於一般照明照度時,可採用分區一般照明;
三、對於照度要求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單獨裝設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場所,宜採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應只裝設局部照明。
不考慮局部的特殊需要,為照亮整個室內而採用的照明方式。一般照明由對稱排列在頂棚上的若干照明燈具組成,室內可獲得較好的亮度分佈和照度均勻度,所採用的光源功率較大,而且有較高的照明效率。這種照明方式耗電大,布燈形式較呆板。一般照明方式適用於無固定工作區或工作區分佈密度較大的房間,以及照度要求不高但又不會導致出現不能適應的眩光和不利光向的場所,如辦公室、教室等。均勻布燈的一般照明,其燈具距離與高度的比值不宜超過所選用燈具的最大允許值,並且邊緣燈具與牆的距離不宜大於燈間距離的1/2,可參考有關的照明標準設置。
為提高特定工作區照度,常採用分區一般照明。根據室內工作區布置的情況,將照明燈具集中或分區集中設置在工作區的上方,以保證工作區的照度,並將非工作區的照度適當降低為工作區的1/3至1/5。分區一般照明不僅可以改善照明質量,獲得較好的光環境,而且節約能源。分區一般照明適用於某一部分或幾部分需要有較高照度的室內工作區,並且工作區是相對穩定的。如旅館大門廳中的總服務台、客房,圖書館中的書庫等。
為滿足室內某些部位的特殊需要,在一定範圍內設置照明燈具的照明方式。通常將照明燈具裝設在靠近工作面的上方。局部照明方式在局部範圍內以較小的光源功率獲得較高的照度,同時也易於調整和改變光的方向。局部照明方式常用於下述場合,例如局部需要有較高照度的,由於遮擋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某些範圍的,需要減小工作區內反射眩光的,為加強某方向光照以增強建築物質感的。但在長時間持續工作的工作面上僅有局部照明容易引起視覺疲勞。
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組成的照明方式。混合照明是在一定的工作區內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的配合起作用,保證應有的視覺工作條件。良好的混合照明方式可以做到:增加工作區的照度,減少工作面上的陰影和光斑,在垂直面和傾斜面上獲得較高的照度,減少照明設施總功率,節約能源。混合照明方式的缺點是視野內亮度分佈不勻。
為了減少光環境中的不舒適程度,混合照明照度中的一般照明的照度應占該等級混合照明總照度的5~10%,且不宜低於20勒克斯。混合照明方式適用於有固定的工作區,照度要求較高並需要有一定可變光的方向照明的房間,如醫院的婦科檢查室、牙科治療室,縫紉車間等。
國外的照明方式主要分為A、B2種照明方式。
直接照明:上方0~10%、下方100~90%的配光,不透明反射傘,例:射燈。
半直接照明:上方10~40%、下方90~60%的配光,半透明傘,例:吊燈
全方位擴散照明:上方40~60%、下方60~40%的配光,例:球型燈
半間接照明:上方60~90%、下方40~10%的配光,半透明反射傘,例:門燈
間接照明:上方90~100%、下方10~0%的配光,不透明反射傘,例:壁燈
整體照明:可確保房間整體的明亮度。選擇時應該先考慮照明方式,其次是明亮度和燈泡種類。常見的有吊燈、歐式吊燈、吸頂燈等等。
部分照明:在整體照明不夠時起補充的作用,還可以根據用途營造出各種不同的氛圍。但是非常考驗設計師的搭配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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