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團
舊中國地方上建的保安武裝
保安團(bǎo’āntuán)是舊中國地方上建的保安武裝,另外奧地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建立的地方組織也名為保安團。
[Heimwehr]∶奧地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建立的地方組織
保安團是民國時期的地方武裝,是保甲制度的衍生品,是作為警察力量的重要補充而設立的。1914年5月20日,北洋政府頒布《地方保衛團條例》,組織保衛團。保衛團由縣知事任總監督,地方豪紳富商任協辦,在縣設團部,每戶指定一人參加,以十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五甲為一保,分設牌、甲、保長,團設團總。其職責是輔助軍警維持地方治安,經費由各該地處就地籌款[1]。此為後日保安團的前身。
國民黨南京政府成立以後,其出於鎮壓人民反抗的需要,同時也為了彌補警察力量的不足,組建並急劇擴大了各種名目的民間武裝。但是,這些民間武裝的出現,雖然加強了對人民的控制,也可能增加了地方割據勢力的實力,影響南京政權的政令統一。所以,《中國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內政部政治工作報告(1929年3月)》中稱:“國民革命軍興以來,各地民眾競為自衛的組織,除舊有保衛團外,如農團軍、人民自衛軍、商團軍、挨戶團等,相繼而起。后經中央嚴令禁止,其勢稍戢。然保衛團、挨戶團等依然存在,且因警察辦理不善之故,此種人民自衛的組織似覺為不可少者。惟漫無系統,缺乏訓練,易被土豪劣紳所竊據,轉為地方自治之障礙。”[2]因此,南京國民政府決定整理民團。其指導原則為:“各省保安團隊以到達國家管理為最終目的,其進行步驟應首先統一於縣,進而統一於區,再進而統一於省。”[3]
1929年7月,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縣保衛團法》,把保衛團的編製改為:每閭為一牌,每鄉(鎮)為一甲,每區為一區團,每縣為一總團,閭、鄉(鎮)、區、縣長分任各級長官,二十至四十歲男子必須參加受訓。
1932年6月,為了加強對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的“圍剿”,國民政府在廬山召開“清剿”會議,制定了《豫鄂皖湘贛閩粵各縣保安總隊及保安大隊組織綱要》,將各地民團統一改為保安隊,由縣指揮、調度,規定各縣保安總隊或保安大隊分甲、乙兩種,甲種保安總隊轄9個中隊以上;乙種保安總隊轄6個中隊以上至不足9個中隊;甲種保安大隊轄4個中隊以上至不足6個中隊,乙種保安大隊轄2個中隊以上至不足4個中隊,其職責是鎮壓人民群眾的反抗、配合國民黨正規軍進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武裝力量。同年,軍委會頒行《剿匪區內各省民團整紀條例》將每省划作若干區,每區每年至少編訓1個保安團、規定凡18—45歲的男子均需就地受訓4個月[4]。1934年頒布的《各省保安制度改進大綱》進一步完善了保安團體制。
民國37年福建保安團合影
1936年5月,國民黨南京中央政府召開地方高級行政人員會議。該會議又通過《裁團改警案》,計劃在三年內逐步把各級保安團裁撤改編為警察。但是到1937年為止,僅有江蘇、浙江兩省將保安團隊改編警察隊。抗戰全面爆發后,兵員需要大量增加。為此,蔣介石頒布《應令各省保安隊切實整頓,以備補充前方之用》的手令。軍政部發布《保安隊關係地方治安及兵員補充至大,亟應切實整頓訓練,以應國家之急》的公文。於是裁團改警三年計劃流產。[6]
就全國而言,各省保衛團最初由縣管轄,縣以上按照一般行政系統,歸省民政廳統轄。但因為軍事上的需要,有部分省份在省政府下設立了特別機關對其進行管理,如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河南等省設立保安處,陝西、福建設立省保衛委員會、福建省成立團務處等,督理各該省保衛團事務。但這些機構均屬於臨時設置。[7]
30年代初國民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相繼頒布《保安處組織條例》和《修正保安處暫行組織條例》,規定在省政府下設立保安處,其組織機構及職能具體規定如下:
1、為掌理全省保安及軍事行政,特設省保安處及區保安分處。
2、省保安處受軍事委員會之命令,直屬於省政府。其有關於下列中央各部事務,則受各該部之命令。
3、軍服統一與國軍相同服裝,但地方縣級保安團可自定服裝。
內政部
軍政部
訓練總監部
參謀本部
3、省保安處職權如下:
(1)統轄全省保安部隊。
(2)指揮編練全省之地方保衛團。
(3)關於維持治安,有指揮省內水陸警察之權,並監督指導其訓練。
(4)辦理省內徵募、召集、退役等事宜。
4、為使省保安處易於實行其職權起見,於省內劃分若干保安區,設置保安分處分掌其事。
……
7、省保安處設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參謀長一人,或副處長兩人之中指定一人兼任參謀長業務。
……[8]
從此,保安處成為省政府下的常設機構。
1934年7月,國民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公布了《各省保安制度改進大綱》,規定:“省設全省保安司令,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呈請國民政府任命各省政府主席兼充。在省政府中特設保安處,秉承全省保安司令之命,掌理全省保安事宜”,“省以下分區設立之保安機關,定名為某某省第幾區保安司令部,其設有行政督察專員之省份,全省已分設行政督察區者,應以專員所轄區域為保安區域。”[9]不過,此時,區保安司令部代替原有的保安分處,只在區一級得以實施,在省級只有保安司令,而無保安司令部,具體工作仍然由保安處負責。
按照國民政府1926年頒布的《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現任軍職者不得兼任省政府主席。保安司令是軍職,由省政府主席兼任保安司令,實際上就是承認現任軍職者可以兼任省政府主席,為軍人干政披上了合法外衣。
1936年12月,行政院制定並頒布了《省保安司令部組織規程》,其規定:“省保安司令部隸屬行政院受國防部指揮監督,其中有關警保事項兼受內政部監督指揮。省保安司令部編製分甲乙丙三等,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參酌各省情形分擬等次呈行政院核定,省保安司令部置司令一人,中(上)將階級;副司令一人中(少將)階級。司令由省主席兼任,副司令及參謀長由國院部派充。保安司令部下設:
秘書室:掌理機要文件事項。
參謀處:掌理情報作戰事項。
警保處:掌理編組訓練警政、交通、通訊及械彈之補給事項。
新聞處:掌理宣傳及政工事項。
總務處:掌理處務警衛交際、運輸、醫務等。
經理處:掌理經費出納及被服裝具之補給事項。
會計室:掌理經費稽核及審編預決算事項。
軍法室:掌理軍法審判事項。人事室:掌理人事任免放核事項。
以上各科室編製內人員除警保處正副處長由內政部提請任命警政人員依照警官任用條例辦理外,軍事人員依照陸軍人事法規辦理。”[10]
各省屬保安部隊
稅警財經保安部隊
水運保安部隊
交通運輸保安部隊
鐵路保安部隊
城市保安部隊
礦業保安部隊
空軍機場保安部隊
防空保安部隊
裝甲保安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