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設立

法人設立

法人設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組織在完成法定程序后取得法人資格。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放任主義,又稱自由主義;(2)特許主義;(3)準則主義;(4)許可主義;(5)登記主義。在中國,依據各類組織的性質和任務的不同,法人設立的根據和程序主要有兩種:(1)根據法律、法令或國家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設立,如各級國家機關。這些機關一經成立,就取得法人資格。(2)根據國家主管機關的准許設立,如企業、社會團體。組成此類法人的個人或集體要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建立某一企業或某一團體的申請,經國家主管機關審核批准,並經國家主管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后才能取得法人資格。此外,50年代的合作社是根據標準章程、條例制定的準則設立。國家對農業生產合作社等組織的設立規定了標準條件或標準章程,只要設立的組織經主管機關審査,符合標準即取得法人資格。

法人定義


在民事主體中,自然人是因出生而成為主體的,而法人則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造”出來的。法人設立就是依法產生法人的行為。法律規定了法人的法律要件,法人設立就是滿足這些要件的一系列行為,其中既有事實行為,如為準備場所蓋房子,也有民事法律行為,如幾個設立人簽署設立合同。法人的成立,就是產生法人人格,法人獲得民事主體地位,能夠以法人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係。設立的法人如何成立,要視法人類型而定,如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就需要經過登記,即只有登記完成法人始告成立,也有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法人設立行為不包括登記行為。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嚴格準則主義,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設立仍採用行政許可主義;

設立原則


關於法人設立的原則,不同國家和地區在不同歷史階段對不同類型的法人,甚至對同一類型的法人的設立所採取的原則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設立原則並不是單一的,一成不變的,它因法人的類型不同以及時代的演變而有所差別,概括起來,法人設立的原則有如下幾種:

放任主義

放任主義也稱自由設立主義,即法人的設立完全聽憑當事人的自由,國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特許主義

特許主義是指法人的設立需要有專門的法令或國家的特別許可,在特許主義下設立的法人稱為“特許法人”。

行政許可主義

研討會
研討會
行政許可主義又稱為核准主義,指法人設立時除了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

準則主義

準則主義也稱為登記主義,指由法律規定法人的條件,法人設立時,如果其章程具備規定的要件,無須主管部門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登記,法人即告成立。

嚴格準則主義

嚴格準則主義是指法人設立時,除了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外,還必須符合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條款。

強制主義

強制主義也稱為命令主義,是指國家對於法人的設立、實行強制設立,即在一定行業或一定條件下,必須設立某種法人。
中國的法人設立,對於不同類型的法人採取不同的設立原則。對於企業法人,傳統上一律採用行政許可主義,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頒布后,開始有所區別對待,即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主要採用嚴格準則主義,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設立仍採用行政許可主義;對於機關法人的設立採用強制設立主義;對於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採用兩種不同的原則;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其設立採用特許主義,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因其一般要經過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設立採用的是行政許可主義。

註冊信息


條件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註冊

1、申請人
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申請人為該企業的組建負責人。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為該聯營企業的組建負責人。
2、需提交的文件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8、核准登記
應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准后三十日內,向工商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受申請登記的申請后,應從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准登記或者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工商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條件


法人設立的結果是法人成立,但並不是任何設立行為都會導致這一結果的產生,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而進行的設立行為才會導致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條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個方面。
《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作為法人的條件,但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更主要地體現為法人成立后的特徵。因此,不應當認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成立的條件。
以上條件是法人成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條件,對於不同類型的法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其具體條件。

法人設立方式


概括我國法律規定的法人設立方式,大致有三種:
1.命令主義設立。即依照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方式設立,自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這種設立方式適用於機關法人或國有事業單位法人。
2.登記主義設立。須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和企業法人,設立的法人自登記程序完成時成立。
3.依照條例、章程設立。即國家以法律或統一的章程規定法人設立的條件和程序,凡滿足該條件並符合該程序的團體,即取得法人資格。這一程序主要適用於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

辦理程序


設立登記流程

一、承辦機關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二、登記(備案)程序
(一)申請:事業單位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應當如實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申請表》,並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文件、材料。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法人設立
法人設立
(二)受理: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審查的主要內容: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是否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提交表格的填寫是否規範、清晰,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三)審查:對已受理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審核通過或不予通過的決定。審核的主要內容:設立(備案)登記是否符合規定的設立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四)核准:對設立登記(備案)申請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準予登記的,將有關材料移交發證人員;對不予登記的,將有關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五)發證:按照核准的登記事項向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同時將有關材料整理歸檔。
(六)公告:將核准設立(備案)登記的有關事項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予以公告。
三、辦理時限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市登記管理局自收到設立登記(備案)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符合設立登記條件的,在自收到設立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對符合設立條件的,在自收到設立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市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工作流程

變更登記程序

(一)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如實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其他文件材料。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理: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審查的主要內容:變更登記申請是否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提交表格的填寫是否規範、清晰,是否符合規定的變更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三)審查:對已受理的變更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審核通過或不予通過的決定。審核的主要內容:變更登記是否符合規定的變更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四)核准:對變更登記申請作出准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對準予變更登記的,將有關材料移交發證人員;對不予變更登記的,將有關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過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五)換證:對準予變更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收繳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同時按照核准的變更登記事項向事業單位頒發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六)公告:將核准變更登記的有關事項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予以公告。
三、辦理時限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市登記管理局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符合變更登記條件的,在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對符合變更條件的,在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市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工作流程

註銷程序

(一)申請。事業單位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應當如實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申請書》,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文件、材料,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審查的主要內容:註銷登記申請是否屬於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提交表格的填寫是不規範、清晰,是否符合規定的註銷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三)審查。對已受理的註銷登記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審核通過或不予通過的決定。審核的主要內容:註銷登記是否符合規定的註銷登記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四)核准。對註銷登記申請作出准予註銷登記或者不予註銷登記的決定。對不予註銷登記的,將有關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過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五)收繳證書和印章。對核准註銷登記的事業單位,收繳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及單位印章。
(六)公告。省登記管理局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發布註銷公告。
三、辦理時限: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省登記管理局自收到註銷登記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在自收到註銷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註銷登記的決定;對符合註銷條件的,在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要件


1.法人設立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設立人或發起人,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國家可以作為設立人;在法律對該類型法人有特別要求的,設立人還需符合該要求,如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人必須兩人以上。
2.法人類型法定。設立人設立的法人類型必須由法律規定,如設立公司須有公司法,設立幼兒園,須有幼兒園管理條例,法律沒有規定的法人類型,除經特許,不得設立。
3.設立行為合法。即設立行為必須是法律允許或法律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