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而設立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負責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綜合協調。
2018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正式批准北京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了北京市深化機構改革“施工圖”。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入實質性落實和推進階段。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1.將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划給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具體包括:研究提出本市工業發展戰略;根據國家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研究擬訂本市工業行業規劃及配套措施的實施意見;指導工業行業地方標準的擬訂;按照規定許可權,核准、備案和上報本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車輛生產准入管理;工業生產許可工作中的產業政策確認;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編製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和落後產能退出工作;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扶持,會同有關部門對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使用的決策、監督和管理;企業減負工作。
2.將北京市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划給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1.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區縣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要求,適時修訂調減投資核准目錄,縮小投資審核範圍,擴大企業投資自主權。減少市級核准事項,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對能夠交給區縣的,更多交由區縣審核和備案。
2.修訂《北京市政府定價目錄》,進一步減少和下放市級定價權。
3.集中精力抓好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重點是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加強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本市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做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加強投資宏觀管理,調控本市全社會投資總規模,服務中央在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加強產業發展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統籌促進服務業發展;完善價格管理,加強本市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能源經濟運行監測,促進能源戰略平衡,協調解決能源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區域、城鄉之間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區域、城鄉發展差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加強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談緒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北京市能源與經濟運行調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兼)
談緒祥
楊旭輝
中共北京市委副秘書長、一級巡視員,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機關黨委書記
王英建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一級巡視員,北京市能源與經濟運行調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王濤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紀檢監察組組長
劉伯正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一級巡視員
李素芳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機關工會主席
崔松光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
崔小浩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張艷林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城市副中心工作委員會委員(兼)
林恩全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來現余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戴穎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二級巡視員、新聞發言人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宏觀調控要求,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調控手段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執行情況。
(三)負責監測本市國民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
(四)負責匯總分析本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研究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本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研究各類開發區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協調相關政策的落實。
(六)承擔規劃本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並與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銜接平衡;擬訂本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安排本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組織擬訂並實施市政府投資計劃;按國家及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和上報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
(七)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產業發展,推進本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監督檢查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協調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組織擬訂區域統籌發展、城市功能區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區域合作工作,負責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
(九)承擔本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節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提出擴大消費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政策措施;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需求平衡,協調糧食、棉花進出口計劃的實施。
(十)承擔本市價格管理責任;負責監測分析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依法擬訂、調整由市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價格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參與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二)負責組織擬訂本市基礎設施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研究分析綜合交通、水資源、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狀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民航、鐵路等國家在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工作。
(十三)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參與編製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計劃;負責本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製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節能監察和考核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擬訂本市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銜接能源總量平衡;監測分析能源運行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能源發展、城市能源運行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五)負責組織擬訂本市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研究提出本市人口調控戰略,擬訂人口政策;負責調控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人口調控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口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政策建議。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改革委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接待聯絡、電子政務、安全保衛、後勤保障、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管理機關行政受理窗口。
(二)研究室(信息處)。
組織研究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起草重要文稿;組織協調機關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協調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獲取本機關政府信息的申請;負責機關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工作;指導機關網站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三)法規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組織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
研究提出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綜合平衡的目標和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區縣發展規劃。
(五)國民經濟綜合處。
組織擬訂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監測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宏觀調控目標及政策措施;落實國家經濟安全戰略和政策;研究擬訂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政府投資規劃和年度計劃。
(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本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推進改革工作;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組織評估驗收和總結推廣試點經驗。
(七)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本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調控計劃,擬訂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房地產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房地產開發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參與擬訂土地利用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參與編製下達土地供應和土地收購儲備年度實施計劃;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統籌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和上報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徵收工作,協調地價款的收繳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產業發展處。
綜合分析本市產業發展情況,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產業結構調整戰略及高端產業功能區、產業集聚區和重大產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提出並公布政府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指導目錄;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與空間布局規劃,並統籌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統籌協調高端產業功能區和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發展。
(九)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綜合分析本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情況,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有關政策措施;負責外商投資項目、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核和上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外國投資者併購本市境內企業有關安全審查意見的上報工作;承擔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和國際商業貸款項目的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
(十)區域合作處。
貫徹國家區域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提出本市與周邊省市的區域合作戰略、規劃及相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區域合作中的有關問題;統籌協調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外省市政府有關駐京辦事機構的管理、服務和協調工作。
(十一)區縣經濟處。
研究本市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發展等重大問題;擬訂功能區域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統籌協調郊區生態環境、水務、農業、氣象及鄉鎮基礎設施等方面的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相關重大項目布局;推進區縣合作相關工作。
(十二)基礎設施處。
研究提出本市基礎設施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擬訂有關政策;統籌交通、水務、園林綠化等行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布局;綜合分析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情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推進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協調民航、鐵路等國家在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工作。
(十三)高技術產業處。
研究擬訂本市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工業、信息化、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工業、高技術產業發展和高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按許可權審核和上報工業重大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參與審核境外投資重大項目;負責安排高技術示範工程和高技術產業化項目。
(十四)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
綜合分析本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協調工作;研究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擬訂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參與研究整治重點污染源、污染地區的方案;研究提出固體廢棄物處理及綜合利用重大項目布局和政策建議;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負責節能考核和節能監察工作。
(十五)社會發展處。
研究提出本市社會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監測和分析社會發展形勢,組織擬訂有關政策措施;統籌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發展規劃、計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
(十六)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本市市場及對外貿易情況,研究提出擴大消費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製重要商品市場建設規劃;承擔重要商品的市場平衡和調節相關工作,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需求平衡,協調落實糧食、棉花進出口計劃。
(十七)財政金融處。
研究本市社會資金供求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國家財政、金融政策在本市的執行情況及有關重大問題;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負責安排金融功能區固定資產投資;負責非上市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的組織推進和審核;參與創業投資基金和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研究;參與推動要素市場體系的建設和發展。
(十八)價格綜合處。
監測分析本市價格總水平變動情況,研究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監測分析重要生活必需品價格形勢,提出調控建議;組織協調價格監測、價格認證、成本調查和價格制度建設等工作,協調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工作。
(十九)價格管理處。
監測分析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和本市政府定價商品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價格調控政策建議;擬訂、調整市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統一安排,組織實施電、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價格調整。
(二十)收費管理處。
監測分析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和本市政府定價收費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價格調控政策建議;擬訂、調整市政府管理的收費標準和房地產價格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統一安排,組織實施電信資費等收費標準的調整。
(二十一)能源發展處。
綜合研究本市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擬訂能源發展戰略和目標;研究擬訂能源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重大能源項目布局;銜接能源總量平衡;負責電源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
(二十二)煤炭管理處(北京市煤炭管理辦公室)。
負責本市煤炭行業管理;監測煤炭行業運行態勢,組織擬訂煤炭行業發展規劃、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煤炭生產、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管;協調解決煤炭行業的有關重大問題;負責安排煤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分析項目建設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依法對煤炭生產、經營方面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二十三)電力管理處(北京市電力管理辦公室)。
組織擬訂本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研究提出電力需求側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電力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協調解決電力行業的有關重大問題;安排電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對電力行業的規範、技術標準及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承擔電力建設協調的有關工作;承擔北京市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二十四)經濟運行綜合處。
統籌本市能源經濟運行工作,負責擬訂年度能源運行調控方案;協調解決能源經濟運行相關重大問題;負責煤炭、成品油的資源總量平衡,擬訂煤炭儲備基地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分析煤電油氣運供需情況,研究提出運行調節的措施及建議。
(二十五)經濟運行監測處。
負責監測分析本市能源經濟運行態勢,組織建立能源綜合信息監測體系;負責提出能源經濟預警措施及建議。
(二十六)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工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北京市節能監察大隊
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
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
北京節能環保中心
北京市工程諮詢公司
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
北京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老幹部活動站
北京市世界銀行、亞洲發展銀行貸款項目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2020年5月,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域發展處獲得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綠化委員會授予首都全民義務植樹先進單位。
2020年12月,入選2019-2020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名單。
2021年4月1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基礎設施處被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評為“2020年度首都全民義務植樹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