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是對不夠適用勞役刑的輕罪犯人限制剝奪自由並強迫從事短期勞役的刑罰。
西周拘役刑又稱嘉石拘役。嘉石是一種有紋理的大石頭,樹立於京城外朝門左側。凡處拘役刑者,先罰坐嘉石反省思過,再交司空強迫從事勞役。《周禮·秋官·大司寇》載:“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分別罰坐嘉石三、五、七、九、十三天,拘役三、五、七、九個月至一年,期滿后交當地基層官府監督管理。這是我國最早的拘役刑。根據
刑法修正案8,拘役可
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