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

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 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現代各國對合同形式採用以不要式為原則,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規定特定種類的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簡介


民法總則》13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合形式,指合容合觀段,合思示致形式。合規:訂合采形式、形式形式。合形式指語言思示訂合,達協議容合形式。形式優捷,缺合糾紛取證,易清責。形式適即清合系。形式指合、傳、郵件據形式各形載容形式訂合。形式交易,合該采形式。形式列形式:
①雙依合款協商致達協議,雙授權簽蓋章。
②格式合同。
③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

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 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裡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係的內容。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頭形式的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原《經濟合同法》(現已廢止)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
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的對稱。當事人採用文字形式所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和處理糾紛的優點。並可作如下分類:
(1)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前者指行為人採用普通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書信和電報等。後者指行為人除採用普通文字進行外,還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經公證、鑒證、審核、登記等。
(2)法定書面形式和約定書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以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後者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以某種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各國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均重視書面形式。
如《蘇俄民法典》第44條規定:“下列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一)國家組織、合作社組織、社會團體之間的法律行為,以及這些組織同公民間的法律行為;
(二)公民之間發生的金額在100盧布以上的法律行為;
(三)公民之間的、而法律要求遵守書面形式的其他法律行為”。美國《統一商法典》也規定:“買賣契約價金在500美元以上的,應以書面形式訂之。”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 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採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採取自願原則。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鑒證形式

鑒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
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於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採取自願原則。除國家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外,鑒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對於地方性法規規定必須予以鑒證的合同,在作出鑒證規定的行政區域內簽訂時應從其規定。

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採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 準的一種合同形式。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才能生效。這類合同的生效,除應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還須同時具備書面形式和批准形式這兩個特殊要件。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要求國家進行批准。須經批准而未經批准的合同,自始就無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認為他們之間成立了合同。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與其他幾種法定形式的重要區別。

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採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登記形式一般常用於不動產的買賣合同。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採取登記形式。合同的登記形式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合同確認書 合同確認書即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的合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