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增進海峽兩岸之間的經濟合作交流的協定
海徠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英文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台灣方面的繁體版本稱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稱為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稱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英文簡稱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兩會專家工作商談在北京舉行。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領導人簽訂合作協議。2010年8月17日,台灣立法機構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它實質上是兩個經濟體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初步框架安排,同時又包含若干早期收穫協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海峽兩岸經過一天坦誠和善意的協商,取得了多項共識。海峽兩岸認為,海峽兩岸研究單位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共同研究的結論和建議,體現了海峽兩岸經濟的現狀和特點,反映了海峽兩岸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海峽兩岸一致認為,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有利於海峽兩岸展開進一步的經濟合作,有利於海峽兩岸共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國際經濟激烈競爭的挑戰,有利於建立具有海峽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有利於增進海峽兩岸人民的福祉。海峽兩岸同意,《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基本內容涵蓋海峽兩岸之間的主要經濟活動,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穫計劃、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今後將按業務議題進行協商。海峽兩岸還交換了稅則和有關經濟管理規定與統計數據等。
海峽兩岸同意,應本著先易后難、求同化異、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和先經濟后政治的原則,儘快推動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程。
2005年4月 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與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在歷史性的會談后共同發布的《海峽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明確提出:“促進海峽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機制”。
2008年 海峽兩岸關係實現歷史轉折后,台灣方面提出希望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2008年底 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明確提出:“海峽兩岸可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2009年12月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領導人在台灣省台中市舉行第四次會談,同意將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納入第五次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商重點推動的議題。
2010年1月 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第一次專家工作協商在北京舉行。海峽兩岸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名稱、基本結構、建立協商工作機制等問題交換了意見,並取得多項共識。
2010年2月~6月 隨後5個月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又分別在台灣省桃園縣和北京舉行了兩次專家工作協商,逐漸敲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文本構成、早期收穫計劃等重要內容。
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領導人第五次會談在重慶舉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會談中就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後續商談議題等交換意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分別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和《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上簽字,然後互換文本。熱烈的掌聲、炫目的閃光燈,又一次見證了海峽兩岸歷史性的時刻——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從此開啟新篇章。
2010年8月17日晚間台灣立法機構二讀表決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2010年9月11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換文程序,同意《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和《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於2010年9月12日實施。
兩岸舉行首次證券及期貨監管合作會議
2013年1月29日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台首次會議在台北舉行。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台首次會議由中國內地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和台灣金融監管機構負責人陳裕璋共同主持。雙方在會上就建立定期會晤機制、市場進入政策協調等議題進行了交流,並共同推出了一系列相互開放或放寬限制的新措施。
本次會談就大陸在ECFA框架下進一步擴大對台灣資本市場開放的具體內容達成了多項共識,包括對台開展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試點,修改相關QFII管理辦法,為台灣金融機構在申請QFII資格時提供便利等。
在ECFA框架下,大陸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台資的持股比例將由現在的最高不超過49%,提高到可持股50%以上。在對台灣證券公司的開放方面,大陸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公司在上海、深圳和福建各設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其中台資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大陸股東可不限於證券公司。另外,大陸還將允許台資股東在大陸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設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其中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台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陸方單一股東持股49%的限制。
兩岸舉行第二次證券及期貨監管合作會議
2014年12月25日,中國內地證監會主席肖鋼與台灣方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曾銘宗先生在北京共同主持了兩岸第二次證券及期貨監管合作會議,探討和研究了兩岸資本市場合作中的有關問題。
大陸、台灣兩岸舉行第二次證券期貨監管合作會議。主要情況有,交流兩岸資本市場的主要情況,肖鋼介紹了大陸方面推動雙向開放的重要舉措,大陸資本市場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未來經濟質量提升將極大改善資本市場的基礎和環境。
同時,探討和研究兩岸資本市場合作中的有關問題。台灣方面關注的有,儘快將台灣證券期貨交易所納入QDII的名單等,此外兩岸還就股價指數,商品期貨上市交換意見。大陸方面關注的有,對台灣提出的相關問題大陸方面已經做好相關準備,包括大陸證券機構在大陸設置代表處的門檻,放寬QDII的限制,放寬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參股台灣證券期貨的機構限制等。
兩岸簽署框架協議是兩岸經貿交流經過30多年互惠互補、相互依存發展的必然結果。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快速發展,特別是2008年5月以來,兩岸關係實現歷史性轉折,中斷近十年的兩會協商得以恢復,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基本實現,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更加密切,兩岸共同認識到,互為重要經貿夥伴的大陸與台灣,不應置身於全球區域經濟合作的潮流之外,兩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經濟合作的願望日益增強。
兩岸簽署框架協議,旨在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與其他區域經濟合作協議相比,框架協議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框架協議是具有鮮明的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協議。一是雙方著眼於兩岸全局利益,做到了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務實協商、合理安排;二是雙方著眼於兩岸經濟發展的需要,充分考慮彼此關切,結合兩岸產業互補性,達成了一個規模大、覆蓋面廣的早期收穫計劃,兩岸民眾得以儘早享受貿易自由化的利益;三是大陸方面充分理解台灣經濟和社會的現狀,著眼兩岸經濟長遠發展,未涉及台灣弱勢產業、農產品開放和大陸勞務人員輸台等問題,體現了大陸方面最大的誠意和善意。
第二,框架協議是開放、漸進的經濟合作協議。框架協議規定,兩岸將在框架協議生效後繼續商簽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多個單項協議,逐步推進兩岸間的進一步開放,最大限度實現兩岸經濟優勢互補,互利雙贏。
第三,框架協議是全面、綜合的經濟合作協議。框架協議的內容涵蓋了兩岸間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了未來兩岸經濟合作的基本結構和發展規劃。框架協議既關注協議簽署后帶來的即時的經濟效益,關注兩岸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高,更關注兩岸經濟的長遠發展,關注兩岸人民的福祉。
框架協議的簽署為兩岸經濟合作搭建了一個制度化的平台,但這只是兩岸制度化合作的開始。今後,兩會專家將根據框架協議的規定儘快完成各單項協議的協商,不斷豐富和完善框架協議的內容,務實推動兩岸在各領域建立相應的合作機制,讓兩岸人民全面感受到貿易投資更加自由、便利的好處。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濟合作關係的意願;
海峽兩岸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考慮海峽兩岸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一步增進海峽兩岸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海峽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標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海峽兩岸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海峽兩岸同意,考慮海峽兩岸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海峽兩岸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海峽兩岸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貨物貿易
一、海峽兩岸同意,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實施后六個月內就《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海峽兩岸之間貨物貿易的海峽兩岸保障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物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徠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海峽兩岸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實施后六個月內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海峽兩岸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海峽兩岸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海峽兩岸同意,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實施后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海峽兩岸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效益,海峽兩岸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海峽兩岸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海峽兩岸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海峽兩岸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海峽兩岸經濟合作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二、海峽兩岸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劃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七條 貨物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目標,海峽兩岸同意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穫計劃,早期收穫計劃將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實施后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海峽兩岸應按照《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海峽兩岸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所規定的措施,其中海峽兩岸保障措施列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三》。
三、自海峽兩岸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三條達成的《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協議》實施之日起,《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目標,海峽兩岸同意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穫計劃,早期收穫計劃應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實施后儘速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海峽兩岸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實施之日起,《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 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劃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九條 例外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海峽兩岸應不遲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實施后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實施前,任何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海峽兩岸通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海峽兩岸成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由海峽兩岸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濟合作信息;
(五)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海峽兩岸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海峽兩岸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基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海峽兩岸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 修改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修改,應經海峽兩岸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 實施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簽署后,海峽兩岸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自海峽兩岸均收到對方通知后次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海峽兩岸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終止后三十日內,海峽兩岸應就因《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海峽兩岸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一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二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三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保障措施》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五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江丙坤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如下:
一、合作目標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新品種權等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海峽兩岸知識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二、優先權利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作出相應安排,保障海峽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三、保護品種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種保護名錄(植物種類)範圍內受理對方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並就擴大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進行協商。
四、審查合作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合作及協商。
五、業界合作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促進海峽兩岸專利、商標等業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務。
六、認證服務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為促進海峽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於一方音像製品於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指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建立圖書、軟體等其他作品、製品認證制度交換意見。
七、合作機制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建立執法合作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一)打擊盜版和假冒偽劣,特別是查處經由網際網路網路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音像及軟體等侵權網際網路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假冒偽劣產品;
(二)保護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注行為,並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注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
(三)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識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
(四)其他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在處理上述權益保護事宜時,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可互相提供必要的信息,並通報處理結果。
八、業務交流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開展知識產權業務交流與合作事項如下:
(一)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觀、經驗和技術交流、舉辦研討會等,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二)交換制度規範、數據文獻資料及其他相關信息;
(三)推動相關文件電子交換合作;
(四)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五)加強對相關企業、代理人及公眾的宣導;
(六)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九、工作規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新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協商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十、保密義務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對於在執行《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相關活動中所獲信息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之資料。但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公文格式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交換、通報、查詢信息及日常業務聯繫等,使用協商的公文格式。
十三、聯繫主體《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議定事項,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互相聯繫實施。必要時,經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十四、《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履行與變更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遵守《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變更,應經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五、爭議解決因適用《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所生爭議,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六、未盡事宜《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協商。
十七、簽署生效《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簽署后,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均收到對方通知后次日起實施。
《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於2010年6月19日簽署,一式四份,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
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再次就此議題明確提出:兩岸可以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以最大限度實現優勢互補、互惠互利。 2010年農曆春節到來之際,胡錦濤總書記在福建看望台商時說:“現在兩岸正在商談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這是一件促進兩岸經濟合作、實現互利雙贏的好事。在商談過程中,我們會充分考慮台灣同胞特別是台灣農民兄弟的利益,把這件好事辦好。”
2010年2月27日,溫家寶總理接受中國政府網、新華網聯合專訪表示,大陸將充分照顧台灣中小企業和廣大基層民眾的利益,特別是廣大農民的利益。在這些方面,大陸可以做到讓利。
2010年3月9日,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指出,兩會商談工作有兩大規劃:以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商談為重點,加快兩岸經濟關係邁向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的步伐;適時在兩會商談中增加文化、教育、衛生、新聞等議題,不斷為兩岸協商注入新的內涵。
3月14日,溫家寶總理在中外記者會上再次表示,要讓利給台灣。這種讓利,比如通過減免關稅,通過早期收穫實現。另外,也要做出讓台灣農民放心的事情。“因為我們是兄弟”。
3月30日,國台辦主任王毅接受台灣媒體《旺報》專訪表示,簽署ECFA是台灣方面先提出來的。並聲明幾點基本信息:首先,ECFA的性質是一個經濟合作協議,協議中不會有政治內容,也不會有政治語言。二是指大陸方面選擇對台灣降稅的產品時,將儘可能選取能惠及台灣中小企業和廣大基層民眾的相關產品。三是指大陸方面提出希望台灣方面降稅的要求時,將盡量不影響台灣的弱勢產業。四是大陸不會要求台灣方面進一步擴大大陸農產品入島。五是大陸無意對台灣實施勞務出口。
台灣方面認為推動和大陸簽署ECFA主要有三個目的:
一是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兩岸雖然都是WTO的成員,但是彼此之間的經貿往來仍有許多限制。
二是避免台灣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
三是為促進台灣經貿投資“國際化”。
2010年4月25日,馬英九與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就ECFA進行電視辯論。馬英九表示,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對台灣有利。簽署ECFA,等於打通台灣經濟的任督二脈。雙方表情豐富各異。蔡英文表現不佳,被曝"有很大的挫折感"。
2010年4月10日,馬英九到高雄向南部中小企業說明兩岸經濟協議,他強調簽ECFA會“一幫二不三要”,就是要幫人民做生意,提升台灣競爭力;不進一步開放農產品進口、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要關稅減免、投資保障和保護智慧財產權。
2010年3月14日,馬英九出席“兩岸經濟協議座談會”時說,不簽“兩岸經濟協議”的後果就是“生意難做、競爭不過”。
2010年3月14日晚間,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針對媒體報導譚慎格指“兩岸經濟協議”會使台灣經濟邊緣化的言論,發表國民黨文傳會主委蘇俊賓的三點響應。
2010年3月9日,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表示,兩岸經濟協議(ECFA)4、5月完成談判工作,6月簽署協議是很好的時機。
2010年2月9日,馬英九表示,兩岸經濟協議(ECFA)內容包括減免關稅、投資保障與保障智慧財產權三大部分,目的是“幫助人民做生意,提升台灣競爭力”;首度鬆動今年上半年簽訂的立場,強調“現在協商並沒有固定的時間表”。
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楊毅在北京的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在早前結束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一次兩會專家工作商談中,雙方經過坦誠和善意的協商,已就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名稱、基本結構、商談工作機制等達成多項共識。當務之急是雙方加快推動商簽的進程。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一次兩會專家工作商談26日在北京舉行。雙方就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正式名稱充分交換了意見,沒有實質性的分歧。並商定協議的基本內容將涵蓋兩岸間主 要的經濟活動。雙方同意儘快適時啟動第二次兩會專家工作商談。
楊毅表示,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是為了推動兩岸經濟進一步深化合作、遵守世界貿易的有關規則而做出的一項具有兩岸特色的制度安排,是兩岸經濟進一步加強合作的客觀需求和需要。
架構協議什麼意思
是指簽署正式協議之前所擬訂的綱要,僅先定架構及目標,具體內容日後再協商,因為要協商簽署正式協議曠日持久,緩不濟急,為了考量實際需要,故先簽署綱要式的“架構協議”,並針對攸關生存關鍵之產業,可先進行互免關稅或優惠市場開放條件之協商,協商完成者先執行,這部分稱為“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可立即回應台灣面臨國際經營困境產業急需排除關稅障礙之需求。國際上,亦有其他國家簽署架構協議之案例,例如,東盟分別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印度等國都簽有架構協議。
【海峽兩岸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具體內容
1. 何為ECFA?
ECFA是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完整英文名為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不過這是台灣方面的稱呼,真正的名字(中英文)要等兩岸正式談話才能確定。
2. 何為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
馬英九與蔡英文在ECFA大辯論前握手致意
3. ECFA在台灣
台灣非常需要這個協議,不管名稱是什麼。馬英九日前親自出馬通過電視台向民眾介紹情況時,說台灣去年出口到大陸已佔40%以上、相關產業明年銷到大陸就要面對6.5%的關稅,屆時工廠就會遷廠,估計會失去11.4萬的工作機會、台灣的GNP也會下降一個百分點,是時候處理一下了。
台灣官方焦慮的是,如果東盟與中國的10+1協議生效,日本韓國也將加入成為10+3,這兩者都是由中國在主導;台灣與大陸經貿關係非常密切,如果不能在10+1生效之前與大陸簽署類似協議,今後就一定會被邊緣化,而這並非大陸刻意“打壓”台灣,而是台灣自己的不作為而造成。台灣的工商界太明白這個道理了,馬英九也非常明白其中的要害。
台灣的反對黨焦慮的是,如果兩岸簽署ECFA,台灣不僅在經濟方面越來越依靠大陸,在政治方面最終也將走向統一。對於堅持“台獨”的民進黨與台聯來說,這樣的前景使他們不寒而慄。蔡英文作為專攻國際貿易法的學者,當然明白ECFA對台灣的重要性,也明白這個協議本身並不涉及主權問題,但作為民進黨主席她卻必須反對,這就是為什麼台灣海基會秘書長高孔廉怒罵蔡英文“混蛋”。
綠營的民眾其實不了解什麼是CECA什麼是ECFA,他們的邏輯非常簡單,就是跟著民進黨、台聯的領導人起舞,凡是兩岸合作的事情就要反對。然而藍營的民眾與中間的民眾,相對素質較高,比較明白事理。民進黨要求以全民公決的方式決定是否與大陸簽ECFA,馬英九認為可以考慮,因為看起來大部分民眾會支持ECFA,如果公投通過,則民進黨也有了台階下。只是,如果事事都要公投,馬英九的決策效率肯定要大受影響。
4. 台灣方面推動ECFA的三個主要目的:
要推動海峽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兩岸雖然都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但是彼此之間的經貿往來仍有許多限制。要避免台灣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區域經濟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趨勢,已經和全世界有將近247個自由貿易協定,簽約成員彼此互免關稅,如果不能和主要貿易夥伴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台灣將面臨被邊緣化的威脅,在重要市場失去競爭力。而中國大陸是目前台灣最主要的出口地區,與中國大陸簽署協議並有助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可避免台灣被邊緣化。
要促進台灣經貿投資“國際化”。幫助台灣融入全球經貿體系,並吸引跨國企業利用台灣作為進入東亞的經貿投資平台。
5.定位與基本原則:
是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TO)精神;只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如同兩岸已簽署的海空運等九項協議,不涉及主權或政治問題。
協商基本原則:第一,平等協商;第二,互利雙贏;第三,彼此照顧對方的關切。
主要內容:協議的內容將由兩岸雙方協商決定,其內容可能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