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產權

大產權

一般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這種分法主要是從數量上來界定的,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沒有質的區別。小產權在轉讓時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

房產權


簡介

是指對房屋的行使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從概念上講是沒有大小之分的。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是一種較為通俗的說法。
房屋屬於不動產,與其他商品的買賣不同,國家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購房者買了房子后能否順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關鍵在於開發商能否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大產權證

開發商首先要取得房屋的預售許可證后,開發商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竣工后,應到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登記部門通知房地產測繪部門進行現場勘測,待勘測數據確定后,權屬管理部門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門最後核定地價,還要審核該項目是否按規劃批准的用途實用土地、是否按規劃的面積建房、地價款最終繳納的情況,以及拆遷安置結案情況等。只有在上述內容全部審核無誤后,才能確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即俗稱的開發商的“大產權”。

小產權證

開發商在取得“大產權證”后,才能辦理買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即“小產權證”。屆時,開發商與買房人一同到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外銷房)或各區縣的房地產交易部門(內銷房),繳納相應的契稅、手續費等,取得賣契后,到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買房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在辦理時需要提交的證件包括:房產賣契、房屋銷售契約、有效的身份證明等,如果是委託辦理的,代理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權委託書。
開發商銷售現房已經不需要辦理《銷售許可證》,而判定是否現房的依據就是要看開發商是否擁有所售房屋的“大產權證”,這一點是購買現房的朋友們尤其要注意的。

相關區別


房產權本來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種定義,但由於我國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會上一些約定成俗的說法,對“大產權”和“小產權”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解釋。

第一種解釋

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相對講發展商的大,購房人的小。這種解釋對購房人分清買的什麼房沒有太大關係。

第二種解釋

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購房人要注意的是鄉鎮政府發證書的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

第三種解釋

買的房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再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對這個區別購房人可從合同第一條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確認。房地產商提供的土地證明如果是通過“劃撥”得來,就是這裡說的“小產權”;如果是通過“出讓”或“轉讓”得來,就是這裡所說的“大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