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大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大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的是位於大連市的一個檢疫局。
(一)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鑒定和監督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三)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四)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和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鑒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鑒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
(五)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產(養殖、種植)、加工和存放等單位的衛生、檢疫註冊,負責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工作。
(六)負責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七)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集裝箱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鑒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集裝箱、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執行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簽署的有關檢疫、檢驗的國際協議、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
(十)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商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十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鑒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所轄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十三)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人事、教育培訓、外事、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辦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大連局設13個內設機構(正處級):辦公室、法制與綜合業務處、衛生檢疫處、食品監督與動物檢疫處、植物檢驗檢疫處、機電輕紡檢驗處、化礦檢驗鑒定處、科技與認證處、檢務處、人事處、財務處。
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政工處)、紀檢監察室。
(一)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庄河辦事處,所需人員編製由大連局調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大連保稅區辦事處、大連灣辦事處、香爐礁辦事處、長海辦事處、旅順辦事處劃歸大連局管理,分別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大連保稅區辦事處、大連灣辦事處、香爐礁辦事處、長海辦事處、旅順辦事處,機構規格均為正處級,所需人員編製由大連局調劑。
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庄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原遼寧局大連保稅區辦事處、大連灣辦事處、香爐礁辦事處、長海辦事處、旅順辦事處的174名行政編製、64名事業編製,以及遼寧局機關的127名行政編製調整划入大連局。核定大連局行政編製301名,事業編製64名。其中,局機關行政編製168名。設局長1名(副廳級)、副局長4名(正處級)、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核定大連局處級領導職數57名(含副局長和紀檢組長),其中局機關39名,所屬辦事處18名。
(一)遼寧局在規定的主要職責範圍內,進一步明確大連局內設機構及所屬辦事處職責,以及辦事處所轄區域,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二)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局綜合技術服務中心更名為大連局綜合技術服務中心,更名程序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規定由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