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國土資源局

政府機構

柳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柳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開發與合理利用以及測繪行政管理等工作的行政部門,成立於2001年10月31日,前身是1986年8月5日成立的柳州市土地管理局。

單位簡介


柳州市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1年10月31日,是柳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開發與合理利用以及測繪行政管理等工作的行政部門,前身是l986年8月5日成立的柳州市土地管理局。
2002年8月15日根據柳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有關文件同意撤銷市國土資源局河北、河南管理所和郊區分局,相繼了城中、柳北柳南魚峰柳東五個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2003年1月,鹿寨縣融水縣、融安縣、三江縣正式劃歸柳州市管轄,各縣分別成立了國土資源局。市轄區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機構編製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按鄉鎮設置長塘、沙塘、石碑坪、洛埠、太陽村5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加掛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x x中隊牌子,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業務上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分局管理。
2010年11月11日,根據《中共柳州市委員會 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柳州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柳發〔2010〕3號)和《關於印發柳州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柳政辦〔2010〕227號)設立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製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組織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受理群眾對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舉報;指導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測繪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製和組織實施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編製和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指導縣級編製地質環境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基礎測繪規劃等有關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上報柳州市人民政府審批或審核的涉及土地、礦產、測繪、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規劃的審核。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承辦跨縣(區)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和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調處,承辦礦產資源權屬糾紛調處;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牽頭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整治)、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監督各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全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報批工作,負責審核、匯總、上報全市的征地報批材料,負責協調市本級土地徵收、徵用實施工作;承辦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地籍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建立、健全與更新土地統計台帳及簿冊,負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權屬管理。
(七)承擔土地供應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標準,負責全市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組織開展柳州市基準地價更新。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估價行業管理,備案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主管全市採礦權出讓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的徵收使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負責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和組織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負責地質遺跡保護、岩溶洞穴、鐘乳石資源、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管理工作。依法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預報預警,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
(十二)承擔測繪統一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全市地籍測繪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製與實施;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負責市級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及複製、轉讓或轉借審批。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對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和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市轄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副科級幹部的任免和管理。
(十六)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市轄縣國土資源局和本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相關業務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行政審批事項


(一)行政許可事項:
1.臨時用地審批。
2.礦產資源開採審批。
3.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
(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1.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審批。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3.企業改制土地資產總體方案核准、土地資產處置具體方案審批、土地估價報告備案。
4.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申報價格審核和登記。
5.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6.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審批(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編製,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再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批)。
7.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8.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審查備案。
9.礦業權設定抵押備案。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文檔、機要、保密、會務、信息、接待、綜合協調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車輛管理、基建維修、安全保衛等後勤服務工作;統籌協調局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和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自治區在柳州市地礦系統單位的黨組織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綜合性政策、規範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調研和提出國土資源管理綜合性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局業務工作的新聞宣傳工作;負責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參與本局重大行政行為的會審。
(三)土地規劃與調控科
負責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和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等國土資源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市轄縣(區)、鄉(鎮)各項土地資源規劃;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及土地規劃調整或修改工作。
(四)財務科
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本系統的財務督查和指導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入庫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本局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耕地保護科
負責編製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柳州市有關耕地保護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辦需報國務院、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徵收以及國有未利用地開發的審核報批相關工作;承辦集體土地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及復墾項目的相關工作;對土地開墾、整理、復墾有關費用收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執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組織制定和實施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組織制定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等政策管理措施;承擔土地出讓金等專項收入的徵收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等的審核和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資產以保留劃撥方式處置的審批,以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初審,以出讓、租賃方式處置的地價審核;負責對土地市場進行監測和監督管理土地資產、土地二級市場;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建立和管理;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地價動態監測體系的管理;負責國有臨時用地審批和土地供應綜合統計;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估價行業管理和土地估價報告的備案工作。
(七)行政審批科
負責與市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聯繫,接受市政務服務中心的指導。牽頭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統一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統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並負責市局辦理的土地登記的審核工作。
(八)地籍與測繪管理科
負責全市地籍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地籍管理、土地確權、登記、土地資源調查、爭議調處辦法等工作方案;負責各類地籍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依據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組織實施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土地遙感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台帳及簿冊;負責承辦跨縣(區)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和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和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工作;組織編製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負責管理全市基礎測繪成果,監督測繪成果質量和保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維護和完善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監督管理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加強市縣級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工作,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獲取與應用等測繪活動;做好測繪資質證書、測繪作業證書的審核報批及其他工作。
(九)礦產資源管理科
負責組織編製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礦產資源勘查規劃;負責採礦權審查、調查、出讓工作和探礦權、礦業權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依法組織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及其年度檢查和統計匯總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礦產勘查開發秩序整治和維護工作;負責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預審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監督管理工作和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查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調處市本級發證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地質環境管理科
負責組織編製和實施地質環境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預警預報,組織協調、指導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審查備案;負責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負責地質遺跡、礦業遺跡保護工作和岩溶洞穴、鐘乳石資源、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執法監察科
負責組織開展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全市範圍內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測繪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受理群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礦產的登記發證,土地、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組織協調全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二)人事科(紀檢監察室)
承辦局機關及指導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和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全局幹部和市轄縣國土資源部門正、副科級幹部的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紀檢監察和計劃生育工作,並依照管理許可權查處違紀案件;負責本局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工作和局黨委、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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