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
徠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是由採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一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於3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採購方式。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徠一是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是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是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非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自主決定採用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
邀請投標程序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邀請招標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招標項目資格能力要求的特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邀請招標能夠按照項目需求特點和市場供應狀態,有針對性地從已知了解的潛在投標人中,選擇具有與招標項目需求匹配的資格能力、價值目標以及對項目重視程度均相近的投標人參與投標競爭,有利於投標人之間均衡競爭,並通過科學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實現招標需求目標,招標工作量和招標費用相對較小,既可以省去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程序(招投標資格審查)及時間,又可以獲得基本或者較好的競爭效果。
但是邀請招標與公開招標相比,投標人數量相對較少,競爭開放度相對較弱;受招標人在選擇邀請對象前已知投標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會損失應有的競爭效果,得不到最合適的投標人和獲得最佳競爭效益。有些招標人甚至利用邀請招標之名行虛假招標之實。為此,依法應當公開招標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招標項目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核准或認定后,方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