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平
原揭陽市委書記
陳弘平,男,漢族,廣東揭陽人,1954年9月生,1975年7月參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共廣東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農村農業委員會主任。
2017年6月6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行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弘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974.12——1976.12,廣東省揭陽縣漁湖公社鳳南大隊團總支書記、生產隊長;
1976.12——1987.12,廣東省揭陽縣漁湖公社(區、鎮)鳳南大隊(村)黨總支副書記、民兵營長、村長兼陳厝村黨支部書記;
1987.12——1991.12,廣東省揭陽縣漁湖鎮黨政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鎮黨委委員兼黨政辦主任;
1991.12——1993.05,廣東省揭陽縣龍尾鎮委副書記、白塔鎮委書記(其間:1992.09—1995.07參加福州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3.05——1993.12,廣東省揭東縣委常委兼白塔鎮委書記;
1993.12——1994.04,廣東省揭東縣委常委兼縣試驗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1994.04——1998.04,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委副書記、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
1998.04——1998.08,廣東省揭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副秘書長;
1998.08——2003.06,廣東省揭陽市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其間:1999.09—2002.07 參加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3.06——2003.08,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8——2004.10,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4.10——2005.03,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5.03——2007.01,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7.01——2008.03,廣東省揭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8.03——2008.04,廣東省揭陽市委書記;
2008.04——2011.10,廣東省揭陽市委書記、揭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後任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農村農業委員會主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2013年2月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中共廣東省委第十屆委員會委員,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中共揭陽市二、三屆委員會委員,揭陽市二、三、四屆人大代表。
2011.10,不再擔任揭陽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和揭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職位,另有任用;
2012年1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2013年1月,廣東省紀委對陳弘平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
2013年7月,經查,陳弘平在揭陽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
省紀委表示,陳弘平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弘平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佛山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貪污以及行賄三宗罪對其提起公訴。據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的金額高達1.253億元,港幣1720萬元,他收受好處后,為多人所在的公司的工程提供便利,並為他們成為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等提供幫助。
據佛山市檢察院起訴,2004年至2011年,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揭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許秋琳財物共計1.253億元,港幣1720萬元。
其中,2005年至2011年,陳弘平擔任揭陽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為廣東創鴻集團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江南新城項目、金城龍庭項目、金城廣場(原伊麗莎廣場)項目、中國玉都文化廣場項目、利用揭陽市榕城區舊城改造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及開發玉器長街、漁湖試驗區商貿城寺事宜提供幫助,並為創鴻集團董事長黃鴻明當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供幫助。在此期間,陳弘平先後多次收受黃鴻明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9500萬元、港幣150萬元。
此外,陳弘平還涉嫌為李林楷、周貴容、鄭建明、吳克東、馬興田等人各自所在的公司相關事宜提供幫助,並協助上述各人各自成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揭陽市第四屆委員會副主席和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勞動模範等提供幫助,並收取相應賄款。
貪污罪指控方面,2010年8月,陳弘平與林培強(另案處理)選定揭陽市揭東縣錫場鎮藤吊嶺上柿園山地,供陳弘平建造“陰宅”風水工程及農莊。二人商定由林培強負責承包上述山地及工程建設事宜,由陳弘平負責解決工程建設資金。
陳弘平后授意虛構培鎣林場需要重新開墾900餘畝耕地、修建進場水泥路等事由,要求揭陽市國土資源局儘快撥款。
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間,揭陽市公路局、揭陽市國土資源局先後撥款人民幣共計350萬元到培鎣公司賬戶。林培強隨後將上述款項陸續取出,用於上柿園山地修路、建水壩等工程建設。
2011年年中,陳弘平為了能在當年的廣東省地級市領導班子換屆後繼續留任中共揭陽市委書記,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願對揭陽市領導班子人員進行調整,向負責廣東省地級以上市廳級幹部考核、調配及換屆工作的廣東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林存德賄送現金港幣100萬元。
2012年10月,林存德將該100萬元港幣退還給了陳弘平。
2015年4月21日上午9時半。廣東省揭陽市原市委書記、原市長陳弘平貪腐案,在佛山中院第一法庭開庭。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三宗罪,陳弘平提出了三點意見。首先是受賄罪,他表示認罪,並且強調受賄罪全部事實都屬於自首,都是他自己主動說出來的;其次是貪污罪,他認為自己沒有貪污,是正常支持農業項目建設和農村道路的建設,有利於社會;最後是行賄罪,他表示自己的確有送錢,但是否屬於行賄,他尊重法庭最後的判決。
2015年7月7日上午,許秋琳的前夫吳松光涉入廣東揭陽官商腐敗窩案,檢方指控被告人吳松光單獨或夥同許秋琳為了獲得公路工程向揭陽市公路局原局長鄭松標等人行賄。吳松光當庭認罪,但一改偵查期間的口供表示行賄受許秋琳指使,具體情況並不清楚。
2017年06月06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行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弘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揭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約13991.678萬元。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為了按照其意願進行人事調整,向他人賄送港幣100萬元(摺合人民幣約83.5萬元)。2010年,被告人陳弘平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350萬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弘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陳弘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 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