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殼鍋爐本體製造技術條件
鍋殼鍋爐本體製造技術條件
33.1 3.2
作 者:本社 編
出版時間:2003-4-1
版 次:1頁 數:字 數:13000 印刷時間:2003-4-1開 本:紙 張:膠版紙 印 次:I S B N:151117254包 裝:平裝
本標準與JB/T 1618-1992、JB/T 1619-199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適用範圍作了調整,對JB/T1618(1992年版)的3.5.4作了修改(本版的3.2.6),增加了拉撐件不允許拼接的要求(本版的3.2.8),增加了管子和管板的連接焊縫邊緣至管板扳邊圓弧起點的距離及相鄰兩管間焊縫邊緣的蹁不應小於6mm的規定(本版的3.4.2),增加了卧式內燃鍋爐的管板與鍋殼和爐膽採用T形接頭連接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條件(本版的3.4.5),取消了受壓元件部分製造公差的要求,如元件的直徑製造公差、元件高度的製造公差、元件的形位公差等(JB/T1618-1992年版的3.17至3.22)等等。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技術要求
3.1 材料和焊接
3.2 拼接
3.3 表面質量
3.4 管孔及焊接件
3.5 製造
4 檢驗
5 油漆、標誌
表1 焊縫中心線至受壓元件扳邊圓弧起點的距離
表2 管板的平面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