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楹聯學會
中國楹聯學會
中國楹聯學會系由中國文聯主管、經民政部註冊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成立於1984年11月。2018年,全國已有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1000多個地、縣、鄉成立了楹聯組織,形成了一支擁有百萬名各級會員的楹聯隊伍,其中國家級會員達15000餘人、團體會員400多個。中國楹聯學會擁有一大批楹聯藝術家、楹聯理論家、楹聯書法家及楹聯活動家,聲名遠播。 2005年春節晚會上,由中國楹聯學會策劃撰稿的“全國聯手喜送春聯”節目,向海內外電視觀眾展示了楹聯文化獨有的魅力,產生了強烈的反響,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好評。
2006年,國務院將楹聯習俗列為第一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10年中國楹聯學會被國家民政部評選為中國文聯繫統全國先進社會組織。2013年中宣部將中國楹聯學會納為全國黨建宣傳領域的主力軍、正規軍、常規軍,提出要提供國家大舞台讓楹聯大顯身手,並正式提出“把楹聯寫在黨旗上”。
中國楹聯學會完成了中宣部布置的為全國時代楷模、先進模範人物、優秀共產黨員等撰聯、書聯千餘副,與《黨建》雜誌共同舉辦了三屆“把楹聯寫在黨旗上”的全國征聯大賽。自2005年開始,中國楹聯學會與中央電視台、中國書法家協會、國家圖書館、中華詩詞學會一起,連續多年主辦海內外春聯徵集、書寫活動,並為中央電視台春晚和元宵晚會提供所需春聯和燈謎等。堅持不懈在全國開展創建“中國楹聯文化城市”和“中國楹聯教育基地”活動。出版發行了《中國對聯集成》、《清聯300副》等大型專業書籍多種。
中國楹聯學會下設8個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事業發展、學術、教育、書畫藝術、宣傳出版、網路、詩賦、對外交流等方面的工作。
歷任會長:魏傳統,馬蕭蕭,孟繁錦,蔣有泉,李培雋
中國楹聯學會第八屆領導機構
會長:李培雋
副會長:劉太品(常務)肖良平(常務)陳偉明 方留聚 劉年新 張海生 胡福利 魯曉川 倪進祥
秘書長:李培雋(兼)
法人代表:肖良平
名譽會長:蔣有泉(駐會)李殿仁 張文台 符廷貴 吳雙戰 唐雙寧
名譽副會長:葉子彤(駐會)孫滿倉 申士海 劉書平 盧 曉 劉興君 王新波 陳聯合
會長助理:林向陽 何小平 何登榮 張筱曼 林展鵬 寧志光 孫五郎 賈志敏 陳麗榮 顧仕魁 孫英 宗寶光 袁輝 傅海青 劉琴宜
副秘書長:高寶玉 趙 勇 劉宏偉 孫海雲 胡永平 胡獻軍 鍾寶勝 彭一超 郟雲海 田世傑
法律顧問:王忠堂
中國楹聯學會第八屆理事會設立顧問委員會:
主任:
常務副主任:胡春奎(駐會)
副主任:高壽荃 谷向陽 鄒繼海
秘書長:胡春奎(兼)
顧 問:(按姓氏筆畫排序)
馬登雨 | 文元有 | 文師華 | 王平 | 王正德 | 王喬林 | 王光明 | 王慶新 | 王翰林 | 馮修齊 | 劉麒子 | 朱增嚴 | 權希軍 | 余其平 | 余德泉 |
吳雪 | 張寶欣 | 李豆羅 | 李鐸 | 李敬忠 | 李敬寅 | 楊俊義 | 楊斌儒 | 沈鵬 | 蘇士澍 | 言恭達 | 陳東成 | 陳建國 | 陳虹 | 陳健 |
陳琳 | 周遊 | 岳民立 | 易武興 | 林岫 | 姜玉峰 | 姜振邦 | 婁以忠 | 宮寶安 | 胡豪 | 趙雲峰 | 趙立凡 | 趙英 | 趙金光 | 趙望進 |
聞楚卿 | 唐雲來 | 唐方裕 | 徐志剛 | 徐峰 | 徐豫生 | 秦志法 | 郭省非 | 陶大明 | 蕭閩森 | 黃家才 | 蔣力華 | 韓星明 | 蒙智扉 | 潘濤 |
薛淵 |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萬崢嶸 | 馬廣英 | 馬漢躍 | 王文廣 | 王石平 | 王西川 | 王 剛 | 王志濱 | 王勁松 | 王保理 | 王泉珍 | 王家安 | 王雪森 | 王惠卿 | 王新波 |
牛書友 | 文師華 | 方 放 | 方留聚 | 孔長河 | 鄧程萬 | 左萬青 | 龍文武 | 盧 曉 | 葉烔光 | 田世傑 | 史從忠 | 付貴寧 | 蘭夢寧 | 寧志光 |
皮治洪 | 呂可夫 | 朱達明 | 朱慶文 | 朱汝略 | 朱彥民 | 朱森林 | 朱增嚴 | 喬中興 | 劉太品 | 劉 文 | 劉書平 | 劉年新 | 劉興君 | 劉宏偉 |
劉林峰 | 劉俊京 | 劉振炎 | 劉琴宜 | 羊 宏 | 江智猛 | 宇文江福 | 安在田 | 孫五郎 | 孫幼明 | 孫 英 | 孫海雲 | 孫 超 | 李小龍 | 李 山 |
李永清 | 李佐祥 | 李金梅 | 李俊和 | 李洪旺 | 李洪海 | 李家玉 | 李培雋 | 李敬寅 | 李景寧 | 李福林 | 李嫦莉 | 楊傳坤 | 楊克輝 | 楊金香 |
楊俊義 | 楊 鵬 | 豆萬龍 | 肖良平 | 肖閩森 | 吳 敏 | 岑寂秋 | 何小平 | 何首旺 | 何登榮 | 余小偉 | 餘慶廷 | 余其平 | 谷建林 | 鄒 紅 |
鄒宗德 | 應綠霞 | 宋存傑 | 宋自凡 | 宋遠平 | 宋貽珍 | 宋彩霞 | 宋 領 | 張力夫 | 張小華 | 張坤山 | 張奇陽 | 張國英 | 張建華 | 張項學 |
張脈峰 | 張海生 | 張家安 | 張諸清 | 張緒軍 | 張登奎 | 張筱曼 | 陳樂道 | 陳偉明 | 陳自如 | 陳米歐 | 陳麗榮 | 陳佐松 | 陳治中 | 陳寶玉 |
陳建國 | 陳洪海 | 陳 琳 | 陳聯合 | 邵俊強 | 邵瑞明 | 招 明 | 林向陽 | 林壁鵬 | 歐正義 | 郟雲海 | 尚佐文 | 尚桂鳳 | 易 凡 | 羅積勇 |
岳 川 | 周小鵬 | 周鳳臻 | 周玉冰 | 周桂文 | 周 游 | 鄭鐵峰 | 宗寶光 | 宗家順 | 項光來 | 趙發洪 | 趙 志 | 趙 英 | 趙寶海 | 趙 勇 |
趙繼傑 | 趙惠斌 | 郝 紅 | 荊向海 | 荊軍民 | 胡永平 | 胡獻軍 | 胡福利 | 查振科 | 柏勝美 | 柳清芬 | 鍾克宏 | 鍾寶勝 | 段永忠 | 侯 廣 |
侯文慧 | 施春鶯 | 施維隆 | 姜衛東 | 洪 凱 | 賀宗儀 | 袁 輝 | 袁裕陵 | 賈志敏 | 賈雪梅 | 顧仕魁 | 倪進祥 | 徐延利 | 徐 鋒 | 高長山 |
高 旭 | 高金舫 | 高寶玉 | 高樹軍 | 郭君生 | 郭德軍 | 唐 佳 | 黃宇丹 | 黃洪波 | 黃高潮 | 龔 飛 | 崔仰霞 | 崔栓龍 | 康永恆 | 梁小江 |
梁 帆 | 梁 健 | 梁愛軍 | 景常春 | 彭一超 | 葛慶平 | 蔣東永 | 蔣光年 | 覃務波 | 傅小松 | 傅海青 | 奧 奇 | 魯曉川 | 童紅蕾 | 曾德新 |
樓立劍 | 蔡育坤 | 譚會東 | 譚和平 | 譚學吉 | 熊政春 | 潘衍習 | 戴行吉 | 魏艷鳴 |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勁松 | 王保理 | 王新波 | 牛書友 | 文師華 | 方留聚 | 鄧程萬 | 盧 曉 | 寧志光 | 皮治洪 | 喬中興 | 劉太品 | 劉 文 | 劉書平 | 劉年新 |
劉興君 | 劉宏偉 | 劉振炎 | 劉琴宜 | 羊 宏 | 孫五郎 | 孫幼明 | 孫 英 | 呂可夫 | 李佐祥 | 李培雋 | 李敬寅 | 李嫦莉 | 楊克輝 | 楊金香 |
楊俊義 | 肖良平 | 肖閩森 | 吳 敏 | 岑寂秋 | 何小平 | 何登榮 | 余其平 | 張小華 | 張坤山 | 張海生 | 張家安 | 張筱曼 | 陳偉明 | 陳麗榮 |
陳佐松 | 陳寶玉 | 陳建國 | 陳洪海 | 陳 琳 | 陳聯合 | 林向陽 | 尚佐文 | 周 游 | 鄭鐵峰 | 宗寶光 | 趙 英 | 趙 勇 | 郝 紅 | 胡永平 |
胡獻軍 | 胡福利 | 鍾寶勝 | 袁 輝 | 賈志敏 | 顧仕魁 | 倪進祥 | 徐 鋒 | 高長山 | 高金舫 | 高寶玉 | 徐延利 | 龔 飛 | 崔仰霞 | 景常春 |
彭一超 | 葛慶平 | 傅海青 | 奧 奇 | 魯曉川 | 譚會東 |
中國楹聯學會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楹聯習俗”的保護單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楹聯學會(Yinglian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縮寫:YS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楹聯藝術家、研究家、書法家及活動家和相關學術團體組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共道德規範,堅持社會主義文藝“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揚祖國傳統文化,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北太平路甲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挖掘、搜集、整理有關傳統楹聯的文獻、資料;
(二)研究、探討楹聯藝術的繼承和發展,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三)繁榮楹聯創作,開展健康的評論活動;
(四)開展各種形式的楹聯藝術教育,普及楹聯知識;
(五)按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會內部交流或公開發行的楹聯專業報刊及書籍;
(六)表彰開展楹聯活動的先進會員;
(七)運用楹聯的社會、經濟、文化價值,開展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對外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 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維護本團體利益,以實際行動支持楹聯事業並取得顯著效果的各級合法楹聯團體或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團體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團體授予的各種獎勵。
(七)免費獲得學會會刊《中國楹聯》雜誌。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批准授予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各種榮譽稱號;
(六)聘請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參加重要的對外交流、接待工作;
(四)代表本團體向主管機關請示和彙報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公文處理,受會長委託簽發學會文件;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