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法定憑證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核准登記或者備案的社會團體頒發的、確認其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法定憑證;上面載有社會團體法人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業務主管部門等登記事項。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民政部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辦理流程
1.市民政局窗口:發起人至窗口進行諮詢
2.市民政局窗口:發起人辦理名稱核准,名稱核准同意后領取相關登記材料,進入成立登記階段
3.擬成立的社會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通過章程、會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選舉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等事項
4.業務主管部門:辦理業務主管部門准予正式成立的批文。(如果申請組織類別屬直接登記範疇,此步驟省略)
5.發起人至銀行開立臨時賬戶、至會計事務所辦理驗資等手續
6.市民政局窗口:向市民政局窗口報送社會團體登記材料
7.市民政局窗口:登記材料齊全、合法有效,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及成立登記的批文
8.社會團體憑民政部門發放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單位公章、財務印章、法人等印章
9.社會團體憑民政部門發放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國稅窗口辦理相關手續(涉及收費項目的社會團體需辦理相關稅務手續,不收費的
10.社會團體憑民政部門發放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到銀行辦理臨時賬戶改為基本賬戶手續
11.市社保中心辦事大廳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12.市人社局:辦理勞動錄用備案
13.市社保中心辦事大廳窗口:辦理新職工社會保險申報。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是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發布施行的條例。並於2016年進行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