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Oversight Mechanisms),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執行力將決定企業的興衰成敗。科學完善的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是企業高效運行的基礎,加強監督管理是保證企業執行力有效推行的重要手段。因此,企業要強化監督,健全規章制度,提升企業執行力。
督查制度的建設是對督查事項的跟蹤監督,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增強全體幹部職工對規章制度的執行力。一個企業可以根據其組織結構的複雜性和人員多少,考慮設置一級或兩級檢察機構,該機構可以是虛擬的,譬如:設置一個最高機構為“公司檢察委員會”,對其職責許可權要明確定義清楚,也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一般而言,一個企業的一般性或者員工級別的監督、考核和信息反饋工作,可由行政部負責;對於政務方面、安全方面、經營管理方面、生產方面和重大質量管理方面以及體系的執行力、監督、考核和信息反饋工作可由公司檢察委員會負責。通常檢察委員會書記可由管理者代表出任。
“無為行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及時、有效地履行規定職責,導致工作延誤、效率低下的行為;或因主觀努力不夠,工作能力與所負責任不相適應,導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質量差、任務完不成的一種工作狀況,無為就是過 對於部門和單位出現的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局黨委下達的工作任務或不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全局工作安排的,應採取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書面檢查、公開道歉、勸其引咎辭職等方式,對部門或單位領導予以問責,以達到懲戒的目的,提高執行力。
要建立環環相扣的責任追究制,對不同層次、各個崗位的員工.制定出精細的責罰條例,讓執行力弱或有過錯者為其行為“買單”。對各單位、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質量管理、生產管理、技術管理、機電管理、經營管理、物業管理、政治工作、民主管理、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過錯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對過錯較輕的,給予訓誡、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處理:對犯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過錯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或黨紀處分:對直接關係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利益的重大責任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要嚴厲追查,依法依紀嚴懲。
對主管領導所安排的任何工作,不管完成與否,被安排人都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安排人復命,保證事事有落實、件件有迴音。當執行人在執行開始后發現有困難或阻力,無法按時完成,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公開、正當的程序向主管領導反映,否則就沒有任何理由不完成工作和任務。同時完成任務,也應即時復命。這是保障執行指令、加強執行力、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績效考核是提高執行力的有效途徑。績效考核體系建設應該圍繞企業的整體經營規劃而建立,要設計一套關鍵績效指標(KPI),既有明確的目標導向,又有對關鍵業務的考核;既營造一種機會上人人平等的氛圍,又體現個人與團隊之間的平衡關係,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人力資源,體現出簡潔、實效、操作性強的特點。同時,還可以實施薪酬激勵、培訓激勵和合理的授權激勵,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