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報告
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的法律公告
中期報告是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后60日內編製完成的財務報告。它是上市公司每年應當定期披露的法律公告,是反映公司上半年度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重要文件。
其主要內容有:
(1)公司簡介
(2)主要財務指標
(3)股本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情況
(4)經營情況的回顧與展望
(5)重要事項
(6)財務報告
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中期報告也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屬於定期報告。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以公告:①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③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④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中國證監會要求公司的全體董事必須保證中期報告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公正,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中期報告也是主要由公司及會計師完成的,但律師也要參與其中一部分的制訂,並且要對全部內幕進行合法性的審核。
文書製作要點
中期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報告。
(2)經營情況的回顧與展望。
(3)重大事件的說明,此處特別要注意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4)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和股權結構的變化。
(5)股東大會簡介。
(6)備查文件,是指為公司在披露中期報告后在公司辦公地點備置的有關文件。在證監會,交易所要求提供時和股東依據法規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閱時,公司應及時提供。在中期報告中應明確說明備查文件是否齊備、完整。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
第三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00年修訂稿)
2000年6月15日
證監公司字[2000]68號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信息細則》)制訂本準則。
(二)凡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股票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簡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編製中期報告。
(三)公司應當披露本準則列舉的各項內容。但是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同時予以說明。如公司做出修改致使披露內容減少,應經證券交易所批准並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公司還可根據其自身的實際情況,增加其他內容。
公司發表后並立即將中期報告刊登在至少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