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給付,保險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后,主合同的保險金額,各項保險給付、保險單現金價值及續期保險費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當年度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相應減少,該減少部分視為效力終止。
在主合同有效期間且於保單生效日起一年後,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並經保險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六個月以下者,可向保險公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但申領以一次為限。申請金額以當時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為限,且同一被保險人依各保險合同所申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總額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