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貸款

混合貸款

混合貸款是貸款國在提供政府貸款的同時,要求借款國連帶使用貸款國一定比例的出口買方信貸,以兩種貸款作為一個整體的借貸,以達到貸款國通過提供政府貸款方式帶動並擴大其資本貨物出口的目的。80年代以來,我國在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中,除科威特政府向我國提供的是單純的、長期的低息政府貸款外,其他國家如日本、義大利、比利時、瑞士、瑞典等國提供的政府貸款,基本上都屬於不同形式的混合貸款,二者比例的確定,須視貸款項目性質而定,一般是政府貸款額度占混合貸款的15%~50%。

基本介紹


在70年代,混合貸款只佔全部援助預算和出口信貸的—小部分。80年代中期以後得到較大發展。當時,西方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利率趨於上升,在1984年底到1985年初曾高達10.7%和9.85%,對資本商品的出口極為不刊、為了擺脫困境。某些國家開始提供政府贈款,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出口信貸混合使用的—攬子貸款。

用戶青睞


去年以來,建行、中行、農行、光大銀行、招行等多家銀行在杭推出固定利率房貸。此次央行宣布加息后,建行和中信銀行相繼公布新的固貸利率。其中,建設銀行3年期固貸利率由5.84%上調至6.12%,5年期固貸利率由6.06%上調至6.39%,10年期固貸利率由6.6%調高至6.85%。不過,上述利率是建行提供給優質客戶的最優惠利率,基準利率則要在此基礎上上浮10%左右。中信銀行則按央行基準利率最多下浮15%,但由於中信銀行實行階段性的固定利率,購房者可根據需要選擇不同的貸款方案。
光大銀行暫時仍實行老的固定利率貸款標準,其個人住房貸款固定優惠利率1—3年為5.76%,3—5年(含)為5.94%,5—10年(含)為6.18%;商用房貸固定優惠利率5—10年(含)為6.57%。與加息后的浮動利率貸款相差不大,因而這幾天選擇固定利率貸款的人大幅增加。
央行在2010年第三次宣布加息后,杭城各銀行陸續上調固定利率房貸的利率標準。由於市場對加息的預期仍然強烈,這幾天到光大銀行、農業銀行等諮詢申請固定利率房貸的人一下子增加了不少,有幾個營業網點固定利率房貸幾乎佔了四成份額。不少房貸老客戶想把浮動利率房貸轉為固定利率房貸。
目前,杭城各家銀行推出的固定利率房貸期限都比較短,大多數固定利率貸款的期限都為3年、5年,最長的也不超過10年,不適合一般的住房按揭者。最近,一些銀行推出了固定加浮動的混合貸款方式,如貸款期限20年,前10年為固定利率房貸,后10年為浮動利率房貸,更受市場青睞。銀行業內人士分析,固定利率房貸的優勢在於不管未來央行如何加息,在約定期限內,購房者所付出的利息都是固定的,每加息一次,就意味著購房者成功規避一次加息風險,將加息帶來的負面影響轉嫁給了銀行。

作用


一方面向叫以降低貸款利率,增加其商品出口的競爭力:
另—方面,混合貸款含有對外國政府贈款成分.貸款項目帶有援助性質,可以擴大與借款國在政治、經濟、技術和金融各個領域的合作,加強雙廳的友好合作關係。

方式類型


在混合貸款中,贈款部分由貸款國無償贈送,政府貸款部分利率低或無息。期限長.費用少或無費,因此混合貸款比一般的出口信貸條件優惠。
近年來,這種貸款已逐漸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一個新渠道。根據已簽訂禮敘做混合貸款的情況,混合貸款方式可歸納為以下三種:
(1).外國政府和商業銀行聯合為某項一目貸款,但政府不出面簽訂貸款協議,而是利用兩國銀行間已有的買方信貸協議的額度和形式,在貸款條件上紿予優惠。特別是:儘管項目的資金來源不同,但用款的渠道及方式相同,較為簡便易行。
(2)外國政府和信貸機構分別為某一項目提供政府貸款和買方信貸,首先由雙方政府以議定書的形式,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原則確定各類貸款們餘額及比例。
再由雙方有關銀行分別簽訂政府貸款的金融協議和買方信貸協議,按照各個協議規定分別用款,這種方式的特點是:項目的資金來源不同,批准貸款的渠道及用途方式也不一樣,很難保證同步用款。因此,要在項目合同生效條款中另外加列限制的條款,就是說,項目合同須在有關的政府貸款協議和買方信貸協議生效后才能生效。
(3)為向某—項目提供政府貸款和商業信貸,雙方政府和銀行分別簽訂貸款協議,兩項貸款以相等比例用於同一項目。這種方式的特點是:項目資金來源不同,但批准貸款的渠道及用款的方式相同,兩個協議同時生效,能夠保證同步用款。但商業貸款部分利率高且不固定,每次用款時均需調整,銀行手續比較複雜,但不借商業貸款就無法借到政府貸款,綜合考慮,只有同時借進。

特點


混合貸款的方式雖然不同,但—般作法與進口買方信貸業務基本相同。混合貸款涉及的各類資余均由銀行作為借款人統—對外籌借,統一與外國政府銀行簽訂借款協議。對國內則由銀行作為債權人統一負責轉貸,審批貸款,因此,各借款單位應按照外匯貸款辦法和規定,向銀行申請外匯貸款並負責自借自還.凡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均不予對外申請貸款。另外,混合貸款是先有項目後有貸款,外國政府和銀行是否提供貸款,金額多少,各炎貸款的比重、採取的方式,要看借款國提供項日的情況而定。因貸款國國情同:項目的側重點和金額亦有所不同,借款國要事先選好—批適當的項目供貸款國選擇.在此基礎上才能談及貸款和簽約的問題。

分歧


歐共體國家和美國在混合貸款上存在嚴重分歧:法國是長期以來使用混合貸款最多的國家,義大利、西德和其他較小的歐洲國家偶爾也提供一些混合貸款,以資助那些較貧困國家的特別項目。美國—直激烈地反對使用混合貸款,可在實際上它也提供幾筆混合貸款,但它—再強調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對付外國的不公平競爭。各國在混合貸款問題上的不同態度導致了對這個問題的爭論。
經過激烈的討價還價,參加“君子協定”的國家終於在1987年3月17日決定對”君子協定”的一些運行規則作重大的修改.這次修改旨在進—步限制混合貸款的使用和使最低利率結構反映市場狀況,主要內容有:
(1)對第1類國家提供出口信貸所採用的最抵利率從1988年7月起,只能使用“商業參考利率”,而不能使用“模式”最低利率。
(2)採取新的方法計算贈與成分。
(3)混合貸款可允許使用的最低贈與成分從當時的25%增至1987年7月的30%,到1988年6月增至35%,對最不發達國家提供混合貸款的最低優惠水平為50%。
對混合貸款的贈與成分採取新的計算方法以及提高混合貸款中的最低贈與成分等,一方面保證混合貸款主要目的是援助貧困,而不是推動出口;另—方面,隨著使用混台貸款的代價越來越大,將促使人們更多地使用商業貸款,同時使出口的信貸條件進一步商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