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美共同防禦條約
菲美共同防禦條約
《菲美共同防禦條約》又稱《菲美聯防條約》,是菲律賓同美國締結的軍事同盟條約。1951年8月30日在華盛頓簽訂,1952年8月27日生效,無限期有效。
條約由序言和8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是:
①締約雙方將以自助和互助的方式保持並發展抵抗武裝進攻的能力。
②雙方將通過外長或其助理隨時協商條約的實施問題,在締約國任何一方的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受到武裝進攻的威脅時應進行協商。
③雙方認為,在太平洋區域對締約國任何一方的本土或在其管轄下的太平洋島嶼領土,以及對它在太平洋的軍隊、公用船隻或飛機的武裝進攻,將危及它自己的和平與安全,兩國將依照各自的憲法手續採取行動,以對付共同危險。
該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在亞太地區締結的軍事聯盟條約之一,旨在鞏固美菲兩國的軍事關係。根據條約精神,兩國於1958年5月15日組成共同防務委員會,作為雙方聯絡和磋商的常設機構。1983年5月21日,該委員會制訂了一項共同防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