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配天
西周時期的神權政治學說
“以德配天”是西周時期的神權政治學說,是指君主的權力是“天”授予的,是“天命”但不是固定不變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會失去天命。
在商代達到頂峰的神權法思想,被西周統治者繼承發展,併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以周公旦等代表的西周奴隸主貴族,總結並吸取了夏代、商代滅亡的教訓,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認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獨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屬於誰,就看誰有能使人民歸順的“德”。“上天”只會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治者失“德”,也就會失去上天的庇佑,新的有德者即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為君臨天下的統治者應該“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求統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與祖宗的教誨,愛護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以德配天”的神權政治主張,在當時法律上的體現就是“明德慎罰”。
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觀之下,周初統治者具體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法律主張,要求統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通過道德教化的辦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該寬緩、謹慎,而不應一味用嚴刑峻罰來迫使臣民服從。
“明德慎罰”的具體要求可以歸納為“實施德教,用刑寬緩”。其中,“實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體內容,周初統治者逐漸歸納為內容廣博的“禮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禮”的秩序去生活,從而達到一種和諧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長治久安。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代表了西周時期統治者的基本政治觀念和基本治國方針。這種主張的提出,不僅解決了商湯可以法桀、武王可以伐紂的邏輯問題,而且也為西周社會的發展確定了基本的方向。這種法律思想的形成,說明當時的統治者在政治上已趨成熟。這一法律觀的影響是極為深遠的。
在這種法律觀念的指導下,西周統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禮治”與刑罰鎮壓相結合,形成了西周時期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和“禮”、“刑”結合的宏觀法制特色,使這一思想深深紮根於中國政治理論中,被後世奉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則與標本。漢代中期以後,“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被儒家發揮成“德主刑輔,禮刑並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禮法結合”為特徵的中國傳統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