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委員會

黨支部的領導班子

黨支部的組織形式是支部黨員大會和支部委員會(簡稱支委會)。支部黨員大會決定支部的重大問題。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的領導班子,負責處理黨支部的日常工作。

簡介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五章黨的基層組織第三十條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后,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支部黨員大會由 支部委員會召集。支部黨員大會的會議議題由支部委員會根據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確定。為了便於支部黨員大會對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支部委員會可以提出初步意見或方案,但不能把支部委員會的意見強加給支部黨員大會,更不允許把支部委員會的意見置於支部黨員大會之上。
對支部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支部黨員大會有權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員會如果認為或發現支部黨員大會作出的決議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時,可請示上級黨組織裁決或重新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

設置


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成立黨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鄰近單位的黨員組成聯合支部。對黨員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設立總支部委員會,下設若干支部委員會。黨員超過100人,可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但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而設總支部委員會。
為完成某項臨時性任務需要成立的臨時性單位、臨時機構、短期學習班等,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的臨時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臨時黨組織的書記、副書記和委員會委員由上級黨組織指定。

委員


1.黨的支部委員會委員的名額。黨支部委員會的設置和職數,應根據支部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來確定,黨員人數超過7名的,應設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不足7名的,只設書記1名,必要時可設副書記1名。支委人數不應超過或等於支部正式黨員的半數,一般以3~7人為宜。支部委員會一般應從基層單位的負責同志和黨員骨幹中選舉產生。
2.支部委員會書記和委員的設立。一般設書記1人、副書記1人,並根據支委名額的多少和實際需要,酌情設組織委員、紀律檢查委員、宣傳委員、保密委員、保衛委員、青年委員、統戰工作委員。黨員少的支部,也可設3名支委(一般設正、副書記和組織委員),或不設支委,只設正、副書記。支委名額少的支部,一個委員可以兼管幾個委員的工作。
3.支部委員會的產生。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以後,應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選舉產生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不能採取由委員會協商分工的辦法產生書記、副書記。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2年或3年,期滿后應按時改選。委員如有缺額,應當召開支部黨員大會及時補選。

類型


黨的基層支部主要包括以下類型:企業黨支部、農村黨支部、機關黨支部、高校黨支部、科研院所黨支部、街道社區黨支部、軍隊黨支部、非公有制企業黨支部、聯合黨支部和臨時黨支部等。其基本職責如下:
1.企業黨支部
企業黨支部是黨在企業的戰鬥堡壘,是企業黨的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黨章規定:“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2.農村黨支部
農村黨支部領導本村的工作,支持和保證本村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組織充分行使職權。農村黨支部要堅持黨要管黨和從嚴治黨,努力成為團結帶領群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堅強戰鬥堡壘。
3.機關黨支部
機關黨支部是帶領黨員,團結、吸引廣大職工群眾,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努力完成機關所擔負任務的戰鬥堡壘。機關黨組織要嚴格組織生活,加強對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教育和監督。
4.高校黨支部
高等院校中黨的基層支部是黨在高校的組織基礎,是黨的各項工作在高校的落腳點。黨對高校的領導工作和高校這塊社會主義陣地的鞏固和加強,最終要通過高校基層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來實現。
5.科研院所黨支部
科研院所中的黨支部,是科研院所黨的建設工作的組織基礎,是做好科研院所所屬部門及基層單位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組織保證。
6.街道社區黨支部
街道、社區是黨在城市工作的基礎,街道、社區黨建工作,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7.軍隊黨支部
黨支部建在連上,是保證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一項重要制度。在人民解放軍基層單位設立的黨支部,是黨在軍隊的基層組織,是黨聯繫廣大官兵的紐帶和橋樑,是基層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
8.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支部
黨章規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9.社會組織黨支部
目前,各地在社會組織黨支部的管理體制上,大多採用“屬地”、“屬業”兩種形式。所謂“屬地”,就是社會中介組織的黨組織關係掛靠在所在地的區、街道,或掛靠在註冊、經營地的有關黨組織;所謂“屬業”,就是社會中介組織的黨組織關係歸本行業的黨組織管理。
10.聯合黨支部
正式黨員不足3人,沒有條件單獨成立黨支部的生產單位、工作單位、行政單位及其他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其黨員可以與同一地區鄰近單位或行業接近的單位的黨員聯合組成黨支部。由於聯合黨支部的黨員分佈在不同單位,彼此缺少了解,組成黨支部時,應由上級黨組織派人主持或指定召集人醞釀協商,做好組織工作,待黨員互相熟悉后,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黨的支部委員會。聯合黨支部具備一般黨支部的職權。
11.臨時黨支部
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執行臨時任務需要一段時間,或由於某種原因暫時成立不起來正式黨支部的,可以成立臨時黨支部。臨時黨支部的支部委員會成員可由大會推舉,也可由上級黨組織指定。設立臨時黨支部,要經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臨時黨支部不能接收新黨員,但對申請入黨的積極分子應加以培養,在臨時任務完成後,將其表現情況向本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介紹。
上述類型的黨支部,作為黨的基層組織的一種形式,它的成立和撤銷都要經過上一級黨組織的批准。在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基層單位,新成立黨支部和撤銷原有的黨支部,均要報地方或上級主管部門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基層委員會所屬黨支部,要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黨的基層總支委員會所屬黨支部,要報總支委員會或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由幾個基層單位聯合成立的黨支部,要報地方或主管單位的黨組織批准。新成立黨支部和撤銷原有黨支部,都要由上級黨組織認真研究決定,嚴格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