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品種是主要遺傳性狀比較一致的一種栽培植物或人養動物的群體。各國一般將動植物品種發明排除在專利保護的範圍之外。動植物與工業產品不同,其本身就有增殖能力,因此也不具有實用性的特徵。20世紀後半葉,由於企業在作物栽培領域中的投資增長,植物新品種的發明不斷湧現,一些國家開始對植物、種子、秧苗等給予法律保護。
美國在1930年起對植物新品種進行保護。如中國
雜交水稻在美國曾根據1930年
專利法第161條取得專利權。在美國之後,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等國也相繼承認了植物新品種的發明。
蘇聯在1980年也頒布了《新植物品種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