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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權
污染權
污染權是一種權利,提出者是戴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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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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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權是指排放污染物的權利,由美國人戴爾斯(Dales)於1968年提出。政府作為社會的代表及環境資源的擁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權利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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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出賣給最高的投標者。污染者可以從政府購買這種權利,也可以向擁有污染權的污染者購買,污染者之間可以出售或轉讓污染權。
基本信息
提出時間
1968年
性質
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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