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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制

獨任制

獨任制,“合議制”的對稱。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形式之一。由一名審判員獨自對案件進行審判,並對自己承辦的案件負責的審判制度。根據中國訴訟法的規定,僅適用於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進行;在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詳細信息


獨任制適用於以下情形: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1)公示催告階段
(2)督促程序
由此也可以看出,獨任制和簡易程序不是對應的,此外,並非所有的簡易程序均採用獨任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簡易程序適用於基層法院和派出庭一審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
由此推出,發回和按審判監督審理的案件是不適用簡易,另外起訴時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時候也不能用簡易了。
4.簡述獨任制適用案件範圍
(1)簡易程序
(2)特別程序,但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應用合議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階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5.組織形式:審判員一人
6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7.適用審級:①一審案件;②被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時,儘管適用一審程序,但必須實行合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