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關係

關聯關係

徠所謂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應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關聯關係的關聯方主要包括:控股股東;其他股東;控股股東以及其他股東控制或參股的企業;對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發行人參與的合營企業;發行人參與的聯營企業;主要投資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與上述關係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業;其他對發行人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

限制規定


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條)。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4條)。

判定標準


特別納稅調整規程規定的關聯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係:
1.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2.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3徠.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5.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6.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注]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章第九條
關聯關係是一種結構化的關係,指一種對象和另一種對象有聯繫。給定關聯的2個類,可以從其中的一個類的對象訪問到另一個類的相關對象。在UML圖中,關聯關係用一條實線來表示。
關聯可以有方向,表示該關聯在某方向被使用。只在一個方向上存在的關聯,稱為單向關聯(Unidirectional Association),在2個方向上都存在的關聯,稱為雙向關聯(Bidirectional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