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社會
福利社會
作為一種政策模式,“福利社會”包含了三個要素:一是福利事務即社會公共事務。
"福利社會"概念原本有四方面含義:其一,它反映了一種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待福利體系的視野;其二,它指稱一個社會中的福利"狀況"或反映一個社會總體的幸福"狀態";其三,它作為人們所追求的理想社會目標來界定;其四,作為一種政策模式或發展戰略,它將目標設定在如何提升市民社會組織的自我運作、自我依靠、自我保障能力上。
具體來說,一方面,有人認為,要解決中國分配不均的問題的主要途徑是加大公共財政投入,發展社會福利;另一方面,一些人也倡導“社會福利社會辦”這一政策導向,提倡發展民間福利。前者支持國家福利擴張的政策選擇,要求實施普惠性原則,即人人有權享有國家福利;後者則倡導選擇性原則來發展福利事業,即主張福利責任由民間組織承擔,而政府只是在道義上對公民的社會保護具有責任。
根據這一理念,福利事務不僅僅是私人或家庭的事務。也不僅僅是國家的事務,它還應該是“社會的”事務,由全社會來分擔。這一理念與不同的價值規範和意識形態要素相結合,導致了各種支持“福利社會”理念的政策主張。例如,在亞洲,它與儒學的群體主義和村社宗法觀念相結合;在南歐,則與基督教主義的社會教義相結合。
“福利社會”理念支持家庭福利、志願主義、慈善活動、社區福利以及發展非政府組織等策略,並支持福利多樣化、多元化等方面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