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
逃稅
逃稅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不繳或少繳稅款的非法行為。主要表現有:偽造、塗改、銷毀帳冊、票據或記帳憑證,虛報、多報費用和成本,少報或不報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額,隱匿財產或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回已納稅款等。在西方國家,發生逃稅行為有其主客觀原因,一方面納稅人懷有減輕本身稅收負擔的強烈慾望,另一方面,稅務管理不嚴和稅率過高也會助長逃稅行為,而且稅法越複雜以及越是要求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逃稅也就越容易。另外,如果輿論對逃稅行為持同情態度,逃稅活動會受到鼓勵。
「逃稅」(Tax Evasion)、(Toevade a tax),又稱「非法避稅」,泛指使用不合法的手段企圖不支付有關的課稅。在某些國家,逃稅是刑事犯罪,案情嚴重者可被判處死刑。
逃稅
狹義的逃稅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不按稅法規定申報納稅的一種違法行為。如利用漏報、少報、不報應稅收入、收益;偽造賬證,隱匿財產,甚至賄賂稅收官員等非法手段逃避納稅。
廣義的逃稅是指納稅義務人採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稅的一種行為。具體可分為兩種:
(1)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在西方國家一般稱“逃稅”,在我國稱“抗稅”、或“漏稅”。
(2)採用合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稱為“避稅”。狹義的逃稅指納稅義務人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
避稅和逃稅,雖然都是違反稅法的行為,但二者卻有明顯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範。
(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稅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稅罪。
逃稅——偷稅
(1)逃稅為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行為,它是一種違法行為。
(2)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
(3)扣繳義務人須依法代扣、代收、代繳稅款。
(4)對逃稅者採取一定行政措施。廣義地逃稅,應包括偷稅和抗稅。後者是列入刑事犯罪範疇的,是逃稅發展的極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開的,表現形式不同,性質無大區別。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四十九、偷稅案(刑法第201條)
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希臘正處於逃稅的危機當中。根據早些時候我提供的各種數據,可以得出有27.5%的經濟活動並未記錄,這導致了逃稅活動,並由此造成的損失每年高達190億歐元。你可以爭辯這個數字,但是沒有人能夠否認希臘是歐洲逃稅的主要國家——剛剛超過了義大利,雖然西班牙也處於危機當中,即使在歐洲一些其他的國家也曾問鼎榜首,但是沒有一個超過希臘。在這種情況下,你肯定希望希臘稅務當局能夠使用他們所能採用的任何或各種方式來收集他們所失去的數十億歐元稅收收入,並且在這個過程中,能夠緩解曾經實施的最極端的財政緊縮體制對現代的民主經濟所產生的影響。
英國滙豐銀行控股的瑞士分支多年來通過處理一系列“犯罪者”的秘密賬戶而獲取巨額利潤。“犯罪者”包括販毒集團、軍火商、逃稅者、政治家、社會名流和逃亡中的鑽石商等。滙豐隨後坦承其對1999年收購的一家瑞士私人銀行疏忽管控,並表示願意對此負責。這起史上最大規模的銀行泄密案涉及2005-2007年間上萬個賬戶持有的約1200億美元資產。
2014年6月28日,美國財政部已經與中國政府草簽了一份協議。此舉旨在貫徹實施2010年通過的一項遏制海外逃稅的聯邦法律。這項法律要求外國銀行將有關美國公民所有的賬戶信息提交給美國國稅局,這將迫使世界各地的銀行不向任何不遵守這項法律的金融機構進行某類支付。該法的正式名稱為《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簡稱fatca)。目前,美國和中國已經簽訂一類互惠協議。根據協議,中國將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公民金融賬戶信息,而美國則會將中國公民美國賬戶信息提供給中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