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檢察院
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昌都市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二)依法提請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對貪污賄賂、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讀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四)對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本市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按照管轄範圍,對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和市看守所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改造場所工作人員中的貪污賄賂、“侵權”、讀職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逮捕、起訴工作,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
(七)依法對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實行法律監督。
(八)對本市人民法院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或裁定,提請抗訴。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向上級檢察機關負責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工作以及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等項工作,依法建院從嚴治檢。
(十一)規劃、管理本院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項工作。
檢察院為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我院編製為103人,截止2016年12月31日,實有人員為123人(含退休幹部職工40人、合同制工人11人、援藏幹部1人,在職幹警79人)。內設機構17個。
姓名 | 職務 |
蔣建平 | 昌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黃珍 | 昌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 |
2020年11月,被評為第六屆全國文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