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固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固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設立固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1. 將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審批、實物配租、租金補貼發放和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職責下放給原州區人民政府。
2. 取消、下放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 加強統籌協調新型城鎮化建設與改革工作;
2. 加強指導協調村鎮建設工作;
3. 加強對工程造價方針、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造價業務培訓工作。
4. 加強綠色建築管理及實施;
5. 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管理。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住房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固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統籌協調新型城鎮化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行業管理。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指導實施全市住房建設;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城鄉建設年度計劃;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計劃的編製、建設資金的管理及組織實施;負責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城市防汛工作;負責城市防汛工程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供水、節水、污水處理的監管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和抗震加固;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四)監督執行國家、自治區頒布的工程建設規範、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規定;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住宅產業化發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
(六)編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監督縣(區)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有效使用和安全。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和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負責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管理。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擬訂村莊和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農村危窯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市小城鎮和美麗村莊建設工作;指導傳統村落項目申報和保護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負責綠色建築管理及實施;負責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管理。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對城市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擬訂人民防空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防災救災應急指揮保障的有關工作。制定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監督落實;制定群眾防空組織訓練計劃,指導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戰時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對破壞人防各類設施的不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二)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地面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計劃、技術、定額和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路建設計劃、技術、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協調、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通信管理;監督管理人防國有資產和經費的管理使用,組織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固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宣傳、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系統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局機關財務、年度經費預算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製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人才建設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各行業職業教育、培訓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組織起草行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組織協調住房城鄉建設改革中的法規應用和實施工作;承擔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清理等涉法事務;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指導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工作;負責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建設稽查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政務服務等相關工作。
(三)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科
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擬訂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制度改革;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運行調查研究和監測分析;擬訂住房建設、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房地產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法規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村房屋等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住宅產業化推廣運用工作。
(四)城市建設科(城市建設項目辦公室)
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的編製、建設資金的管理及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城市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考察、可行性研究和立項申報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防汛工程建設;參與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固原市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參與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五)建築管理科
制定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監督執行建築市場、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法規、規章制度;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建築管理、建設監理、招標代理和市場管理;負責建築執業資格註冊人員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築施工、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政策;監督執行建築施工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實施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做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息統計工作。
(六)村鎮建設科
擬訂村鎮建設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小城鎮和美麗村莊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指導傳統村落項目申報和保護工作;統籌協調新型城鎮化工作。
(七)科技與標準定額科
擬訂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發展、綠色建築、建築產業化發展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組織開展建築節能工作;擬訂建築產業現代化發展政策;承擔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綠色建材推廣目錄;擬訂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製、審定和推廣;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負責信息化建設與管理。
(八)人防通信指揮科
貫徹國家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負責人防行政執法;承擔防災救災應急指揮保障工作。擬定全市人防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承擔編製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工作;擬定群眾防空組織和訓練計劃;承擔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和人防專業隊的組訓工作;負責人防應急和機動指揮所管理使用;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負責人防准軍事化建設;負責擬定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通信警報建設規劃,擬定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民防空組織指揮的保障工作;協調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戰時組織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人防國有資產;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九)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科
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核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負責並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依法對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的有關工作。
固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製22名(含紀檢監察編製2名),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製3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人防辦專職副主任1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 9名,監察室主任1名(正科級)。
(一)固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固原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固原市房產管理局牌子。
(二)城市涉水事務管理的職責分工:固原市水務局負責指導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與管理;固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市區城市防汛、防洪工作。城市涉水事務具體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本規定由固原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固原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二)固原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對固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局長:陶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