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人

候補、候選的官員

唐代稱候補、候選的官員。后沿用之。唐張籍《答劉競》詩:“劉君久被時拋擲,老向城中作選人。”宋趙彥衛《雲麓漫鈔》卷四:“選人之制始於唐,自中葉以來,藩鎮自辟召,謂之版授,時號假版官,言未授王命假攝之耳。”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槐西雜誌一》:“昔有選人陳某,過滄州,資斧匱竭,無可告貸。

基本內容


明媒正娶婚——選人
結婚吉日選定之後、男女雙方家開始籌備。事先雙方要獻哈達請好“總東”、“副總東”各一人。“總東”不但要指揮婚禮儀式的進行,還要會說唱婚禮歌、敬酒歌和婚禮形成的古老傳說。男女雙方家還要各請一人為“巴東”,專管煙、酒、糖、茶、肉、菜、麵食的計劃和使用;還要請“東家”若干人,多則十八人,少則八人,遞煙遞茶敬酒端飯菜;“東家”里又有一位懂規矩的年長者為東家總管;還要請“待月池”若干人,專為燒菜、做飯飛煮肉等而設。女方還要請“待爾池”二人,專為服侍陪伴新娘。男方也需要為新郎請一伴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