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行動

社會行動

行動或行為是一個心理學範疇,它被許多心理學家看作是基本單位。這裡通常是指行為主義者,即贊成J. B. Watson的基本主張的人。但是,社會心理學家和社會學家所採用的更有用的術語是社會行動。許多學者把它看作是社會科學中恰當的考察單位。當行動者採取行動的目的在於影響另外一個個體或更多的個體的行動時,這種行動就是社會行動。

內容介紹


因此,相互作用就是個性在其中得以發展的條件。在社會學中,Max Weber第一次明確使用社會行動的術語並強調它是理論的基礎。他認為,他為社會行動所作的類型劃分(價值合理型、目的合理型、傳統型和情感型)是他的著作的基礎,另外他將經濟行動分為形式合理性行動和實質合理性行動,但他在分析社會-經濟體系時主要關心的是第二種類型的行動,即在目的上有理性的行動,因為,他認為這種行動適應於一個個體目標彼此分散的體系,因此,目標、手段和從屬的結果都得到合理的考慮和權衡;這就是一個與資本主義項鏈的社會行動類型。
D. Martindale認為,以Weber為首的許多社會學家組成了一個社會行為主義學派。根據他的看法,這是一批包括Thorstein Veblen, Robert MacIver, Karl Mannheim, Florian Znaniecki, Talcott Parsons, and R. K. Merton在內的、給人深刻印象的學者;他把自己也同這個學派聯繫在一起。爭論之點在於,將這些學者如此歸為一類是否切實可行,特別是由於在一個重要問題上存在著某些不同意見,即是否可以僅僅信靠外錶行為的觀察,而不去考慮這種行為對處於某一情境中的行動者所具有的意義?
在社會工作專業領域,香港學者莫慶聯、甘炳光是這樣定義社會行動的:社會行動即組織社會上受到忽視、壓迫或受政策不合理對待的低下層群體。通過集體行動,採用非正規的途徑及較多運用衝突對峙的策略,爭取第三方支持,以伸張居民權益,向當權者爭取群體的本身利益,以期獲得應得的資源,使社會權利、地位及資源得到合理的再分配,並在過程提升參與者的社會意識,改變他們的無能及無助感,達成更公平、更公正的社會。

調查研究


許多社會科學希望改變和改善社會情境,或者幫助有需要的人。行動研究是一種指向這些目標的調查研究,其目的不僅在於收集資料和達到更好的理解,而且在於進行某種實際工作。有時,行動研究的擁護者懷疑對事務進行不偏不倚的科學研究的可能性。例如,他們可能認為:調查者必然會對他所研究的行為產生影響;在社會科學中,實驗是極難進行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在測量方面要以手段作為媒介物;所有這些都有損於社會研究的科學性。
通常,行動研究關心的是社會變遷,是糾正個體或社會小群體的弊病,或者說,它的目標在於提高一個組織的效率。Adam Curle在Human Relations (2:3, 1949)上的一篇論文中闡述了這種實踐的理論根據。Michael Argyle尖銳地批評了行動研究,他認為,在行動研究中科學的發現總是處於次要的地位。進而,他認為,行動研究應該力求獲得兩種客觀成果:(1)它應該在增加產量,減少群體內部的敵對狀態或在糾正弊病方面,證明這種活動是真正有效的;(2)它應該指明成功的結果藉以取得的確切條件,使別人也能效法。
羅夫曼對社會行動的定義是:社會行動假定有一群處於不利的群體,他們需要被組織起來,聯合其他人去向整體社會爭取資源及取得符合民主及公義的對待。社會行動的目的是達至制度的改變,是使權利、資源及決策權得到再分配,並影響基本政策的改變(J.Rothman,1987)

參閱著作


G. H. Mead,The Mind, Self and society, 1934.
D. Martindale,The Nature and Types of Sociological Theory, 1961.
Michael Argyle,The Scientific Study of Social Behavior,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