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系

公、檢、法、司四大機關

司法體系 是由公、檢、法、司四大機關,共同構成了我國的司法體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指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這兩個系統在憲法的約束下本著正確、合法、及時、獨立、公正、平等的原則完成國家的司法活動,使國家的正常法律生活得以正常進行。法律是社會規則的一種,通常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即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範(社會規範)。法律是維護人民權利的工具,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今天,法律以各種方式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與整個社會。

機關構成


從主體上來看,目前我國有人主張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這四家機關都是司法機關,也有人主張司法機關只有法院一家。我國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主要由兩個方面構成,一個是審判系統(即法院),一個是檢察系統(即檢察院)。公安機關,本身同時存在著行政執法機關和刑事偵查機關的身份,在部分的司法活動中並非必要的存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司法局及其上級機關),其主要作用於法制普及與推廣,同時具有部分刑罰和行政處罰的執行職能,不直接參與一般的司法活動。一般稱這兩個是政法機關,同時稱這兩個機關也是司法機關比較少見。不過同時又有說法,將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稱為政法系統內的四大機構;也有說法稱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為司法系統內三大機構。

機關分級


司法實踐中,一般指法院(審判系統)和檢察院(檢察系統)。
統治者制定給被統治者的規定
我國的檢察院系統分為四級,分別是:基層檢察院、中級檢察院、高級檢察院、最高檢察院。這四級檢察院分別是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的,分別設在區或縣級行政區(基層)、地區級行政區(中級)、省級行政區(高級)和國家(最高)。在我國,檢察機關的職權主要有三項,分別是檢察權、偵查權和監督權。檢察權主要是負責對刑事案件的批捕、審查與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偵查權主要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貪污、受賄等犯罪進行偵察;監督權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監督,一是對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的監督,如果檢察院認為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不公正,可以依職權提起抗訴。另一個監督是對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監督,也是以抗訴的形式對法院的審判進行監督。第三個監督是對國家司法、執法人員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