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
1982年3月16日,國務院頒布並實施《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1986年6月4日國務院修訂發布。對總則及獎勵等內容做出修改,修改後為五級。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國務院發布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國務院修訂發布)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現將《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
【發文字型大小】國發[1986]59號
【頒布時間】1986-06-04
【實施時間】1986-06-04
國務院關於修訂發布《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通知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
四川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實施細則
(1982年5月20日 川府發〔1982〕8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下簡稱》條例),鼓勵職工提合理化建議和開展技術革新的積極性,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是職工(集體或個人)提出的有關改進生產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經過試驗研究和實際應用后,使某一單位的生產或工作取得顯著效益的,均可按《條例》給予獎勵。
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內容,主要包括《條例》中第三條明確規定的五大類。在本單位推廣的新技術,質量管理小組發表的成果,凡有顯著經濟效果的,也可按《條例》中的規定適當給予獎勵。帶有基建性質作為計劃任務安排的技術措施項目,日常性的修舊利廢,購置零部件組裝設備或自製標準設備等,不作為技術改進項目計獎,但對其中革新改進部分可按《條例》給獎。
第四條 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必須有建議人的見解、實施的具體方案(或圖紙)和預期效果,如果只提空洞意見,無具體措施和辦法,不能按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來處理。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民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獎勵
第六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獎勵,應當貫徹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每項技術改進或合理化建議,只給以一次性的獎勵,不能重複授獎。其中,重大項目可同時申報省重大科技成果獎,但獎金只能得較高的一次。
第七條 被採用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的獎勵,按年經濟效果大小分為四等。鑒於年經濟效果不滿一萬元的四等獎項目,在企、事業單位佔多數,為鼓勵廣大職工群眾開展小改小革的積極性,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四等獎內划幾個小等級,如年經濟效果五千至一萬元,一千至五千元以及一千元以下等等,相應地獎金額也可在二百元以下划幾個杠杠,並規定最低限度的起獎數。
第八條 被採用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的年經濟效果,主要是指從採用時起一年的實際增產節約價值,同時也應考慮技術改進的作用大小、技術複雜程度和推廣價值。年增產節約價值是指採用單位扣除生產成本費和實施技術改進開支后,一年中實際創造的價值。
第九條 重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須按採用一年後實際結算的年經濟效果給獎;一般性的項目,須經一年時間(如三至六個月)的生產考核和實際運用,證明確有效果,可以推算年經濟效果后給獎;小改小革經評議認可,按年實際增產節約價值推算,及時給獎。
第十條 對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經濟效果計算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可按其作用、意義大小評定獎勵等級。
第十一條 集體完成項目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要處理好主次關係,主要建議、設計、改進者應多得,協作、參與者少得,不能搞平均主義。
第十二條 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的一、二、三等得獎項目,要發給榮譽獎狀,四等獎給予表揚。一、二等獎獎狀由省經濟委員會頒發;三等獎獎狀由採用單位發給。
第十三條 獎勵的審批許可權: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獎勵,由採用單位審查批准,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市(地、州)屬企、事業單位報布(地、州)級主管局備案;省屬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在省單位)報省級主管廳(局)備案;省、市(地、州)主管廳(局)匯總後將統計數字分別報省、市(地、州)經委。其中一、二等獎必須同時抄報省經委備案。每年七月和次年元月各上報一次,並一年進行一次總結評比。
第十四條 獎金由採用單位支付。生產單位支付的獎金計入生產成本費,非生產單位支付的獎金在事業費中列報。
第三章 審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的領導,應有相應的機構(如大中型廠礦和企事業單位可設立“合理化室”)或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審查、實施、鑒定和獎勵等日常管理工作。要由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如技術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掛帥,有關科、室參加,成立“合理化建議、技術改進評審委員會”,負責重大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成果的審查評定工作。
第十六條 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必須填寫《合理化建議表》(格式由各單位自定),詳細說明改進后情況和預期經濟效果,交本單位專職機構審查,提出採納、研究或試驗實施的意見。建議人與審查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可提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實現后,承擔革新、試驗的單位,要提供技術總結和詳細技術資料,並填寫《技術鑒定申請表》(格式由各單位自定),根據項目大小,由有關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凡符合獎勵條例的項目,應認真填寫《成果請獎審批表》,由企、事業單位“合理化室”審議,提出授獎等級及獎金金額的初步意見,經“合理化建議、技術改進評審委員會”審查批准後方可給獎。
第十八條 重大的和本單位無法處理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採用後由採用單位發獎。
第十九條 凡是確定的授獎項目,企、事業單位要張榜公布。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各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並扣回已發的獎金,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條例》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省內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條例》和本細則的精神,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