樞紐型社會組織
樞紐型社會組織
樞紐型社會組織的內涵。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問題的重大決議》提出了社會組織的概念,黨的十七大報告又進一步確認了社會組織這個概念。樞紐型社會組織概念首次出現在2008年9月北京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出台的《關於加快推進社會組織改革與發展的意見》,在北京市《關於構建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體系暫行辦法》中指出:樞紐型社會組織是由負責社會建設的有關部門認定,在對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的發展、服務、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在業務上處於龍頭地位,在管理上承擔業務主管職能的聯合性社會組織。
目錄
建立樞紐型社會組織的意義。一是有利於創新社會組織管理模式。我國現行的政社不分、管辦不分的社會組織管理模式已不適應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和社會現代化的需要,建立樞紐型社會組織有利於加快政社分開、管辦分離的步伐,把業務主管職能從行政部門分離出來,使社會組織體現專業作用和服務特色,實現自主發展。二是有利於發揮人民團體固有的橋樑紐帶作用和自身優勢。人民團體一直以來就是黨和政府聯繫各界群眾的橋樑和紐帶。以科協為例,中國科協由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和地方科協組成,地方科協由同級學會和下一級科協及基層組織組成。科協組織系統橫向跨越絕大部分自然科學學科和大部分產業部門,是一個具有較大覆蓋面的網路型組織體系。以人民團體為骨幹構建樞紐型社會組織,是基於人民團體的歷史地位、重要作用和自身優勢。一方面,人民團體按業務分類統一管理相關社會組織將產生集約效應,減少目前多頭治理的無效性。另一方面,人民團體更了解本領域社會組織的運行規律,對相關社會組織的指導、管理和服務會更有效。三是有利於促進各類社會組織發展。以人民團體為骨幹構建樞紐型社會組織將使同領域的公共資源得到集中共享,加強領域內社會組織發展的戰略規劃,提升同領域社會組織的資源獲取能力。加快孵化培育各類社會組織。四是有利於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管。樞紐型社會組織建立后將過去沒有納入管理範圍內的社會組織納入監管範圍,運用政策引導、法律約束、民眾監督等多種方式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