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告

國務院公告

《國務院公告》在1982.12.24由國務院頒布,關於負責辦理被美國政府凍結的各項資產的收回事宜。

基本簡介


一九七九年九月九日,國務院發布命令,授權中國銀行,根據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一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解決資產要求的協議》,負責辦理被美國政府凍結的各項資產的收回事宜。依據截至目前收回工作的實際執行情況,現責成中國銀行對客戶的相應美元資產,進行審核、清償。為此,特公告如下:
第一條 國家機關,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團體、學校等,直接從美國、港澳地區或者第三國銀行收回的解凍美元資產,由中國銀行結付人民幣,就地上交中央金庫。
第二條 原私營企業存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美元資產,公私合營時,不論是否列為“待處理資產”,“帳外資產”,解凍收回,都視同向公私合營企業的投資,由公私合營時的原行業主管單位負責,一次發給原股東百分之五十的人民幣,並給予僑匯優待,其餘百分之五十就地上交中央金庫。
第三條 原私營企業存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美元資產,經原行業主管單位證明,已經作過經濟處理的,解凍收回,資產全部歸原所有人,百分之三十給予外匯留存,百分之七十結付人民幣,並給予僑匯優待。
公私合營之前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歇業的原私營企業,存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美元資產,解凍收回,經原所有人提供有效證件,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條 本公告第一條所指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第二條、第三條所指的原私營企業,存在原私營銀行或者解放后存在中國銀行被間接凍結的美元資產,解凍收回,分別按照各該條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 原私營企業進口對外開證存人中國銀行或者原私營銀行的保證金等,解凍收回,其中屬於自備外匯部分,分別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者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屬於國家批給的外匯部分,結付人民幣,不給予僑匯優待。
第六條 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指的解凍收回美元資產,經查明其所有人對國家負有欠債、欠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居住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原私營企業的股東,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向原行業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確定之後,辦理領款手續;其所得外匯留存部分,可以匯出國外,人民幣部分,不得匯出國外,可以由中國銀行開立專戶代為保管。
第八條 私人存在原私營銀行或者解放后存在中國銀行被間接凍結的美元資產,解凍收回,統一結付人民幣,並給予僑匯優待。但是,委託中國銀行或者原私營銀行直接存在國外的股票、債券,解凍收回,按照實收金額,百分之三十給予外匯留存,百分之七十結付人民幣,並給予僑匯優待。
第九條 原私營企業、私人,經中國銀行同意,直接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收回的解凍美元資產,都比照本公告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按照本公告清償的解凍美元資產,中國銀行一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買入外匯牌價結付。
第十一條 原私營企業存在美國或者港澳地區的美元資產,解凍收回,中國銀行從實際收回款項之日起至本公告公布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
私人、原私營企業存在原私營銀行或者解放后存在中國銀行的美元存款,解凍收回,如果原系定期存款,按原訂利率、原訂存期計付利息,逾期部分一律不予計息;但是,從一九七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本公告公布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如果原系活期存款、存入保證金、未解匯款、收妥票據等,從一九五0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止,一律不計利息;但是,從一九七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本公告公布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
私人、原私營企業的債券、股票等,存在原私營銀行,或者直接存在國外,或者解放后存在中國銀行,解凍收回的股息和出售的股款,中國銀行按照實際收回的數字支付,不另計付利息。
第十二條 原私營企業申請領取解凍資產,應當向公私合營時的原行業主管單位領取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經該主管單位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審核確定,並開列領款人名單,由中國銀行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
公私合營之前已經歇業的原私營企業申請領取解凍資產,應當向中國銀行領取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審核確定,並開列領款人名單,由中國銀行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
私人申請領取解涼資產,應當向中國銀行領取申請表,並提供有關憑證,由中國銀行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
領款人原始證件遺失,可以由國家公證機關證明其合法持有人身份,也可以由有關單位具函證明,由中國銀行核實后支付。
第十三條 原私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美元資產,解凍收回,原資產所有人已去世,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領取手續。
所有人有二人以上的,應當提供產權證明,由中國銀行分別支付。
第十四條 已經收回的解凍美元資產,申請領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沒有提出申請的,統一由中國銀行就地上交中央金庫。
第十五條 本公告公布之後,中國銀行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繼續收回的解凍美元資產,都按照本公告有關規定處理,其申請領取期限,相應延長。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國營事業單位、原私營企業和私人,未經中國銀行同意,都不得自行提取、出售或者轉移經美國政府解凍、尚未經中國銀行統一收回的美元資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規(類別)